一、遗产继承诉讼需要哪些材料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二、遗产继承有诉讼时效吗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可见,遗产未被分割前的法律属性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而对一物共享所有权,其特点是强调主体的复合性和客体的单一性,本质上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就对外关系而言,它排除了相对人对物的干扰和侵害(此种情况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就内部关系而言,各共有人对物享有永久性的权利,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遗产继承是有诉讼时效的,诉讼期限为两年。
案例分析
组合家庭的遗产继承纠纷
【案情介绍】
原告莫某毅与被告莫某涛、莫某浩、莫某斌、莫某灿共同的母亲贺某荣与被告郭某华的父亲郭某德于1996年4月结婚,二人均系再婚。1997年12月,贺某荣与郭某德夫妇共同出资对郭某德名下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完善。获得了该房产所属的国土使用权证书。
2006年10月,郭某德去世之后,贺某荣与继女郭某华共同协商并签订了一份《遗产分割协议》,对包括房产在内的遗产进行了分割,当时约定该房产作价4万元,分为3份,结合该房产的历史出资情况等因素,贺某荣获得一份,郭某华分得两份。贺某荣向郭某华支付了相应房款之后取得房产的所有权,郭某华领取房屋分割款后放弃房产的所有权。
2008年该房屋被列为拆迁房,贺某荣与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协议约定,拆迁之后贺某荣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住房安置,安置房屋面积有所增加,市场估价约30万元。
2010年4月贺某荣因病去世,该安置房产成为贺某荣的遗产,贺某荣生前留下遗嘱:在原告与被告莫某涛、莫某浩、莫某斌、莫某灿共五名继承人中,因原告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而且贺某荣生前主要由原告照料,因此将该房产留给原告莫某毅。
2012年12月该安置房竣工,开发商要求被安置对象持证前往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4被告莫某涛、莫某浩、莫某斌、莫某灿在某房屋管理局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然而被告郭某华避而不见,导致原告无法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不能实现继承权利。
原告遂委托本律师依法起诉。
【法院调解】
经过开庭审理,最终人民法院组织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登记在郭某德名下的原房屋经产权调换后的某现安置房归原告所有,被告自愿放弃继承权。
【律师点评】
本案从结果论是圆满的,但是最后一句“被告自愿放弃继承权”其实隐含着明显的法律错误,经过两位老人先后去世以及对该房屋的继承交代,五被告本来就不再享有继承权,谈何放弃。最后那句话可以不写。
委托人只关心案件结果,结果是好的就行。
网友咨询:继承纠纷案件原、被告地位如何列明?
被继承人已离婚,法定继承人为三子女。被继承人的前夫不配合子女办理继承手续,现由大儿子继承,其他两个女儿放弃继承,原告地位如何列明?应只列大儿子为原告、两女儿书面声明放弃?还是列三子女为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大儿子继承呢?换句话说:原、被告如何列明?诉讼请求如何?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前夫”既然已经离婚,离婚时与被继承人的财产应当进行了分割,此时他已经无继承权。那么实质的法定继承权就是子女,如两女愿意放弃继承,只须到公证处作个公证就可以了,无须起诉“前夫”的,“前夫”亦不是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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