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如何确定按揭房产的归属
对于离婚纠纷中按揭房产归属,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规定的是婚后财产所得共同制,财产何时取得成为认定归属的关键,对于按揭房产归属的认定亦当如此。不仅要考虑办理按揭手续的时间,还要考虑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约定协议、婚姻成立时间及支付按揭房产的资金来源等。
一是双方对按揭房产的归属有约定的,离婚时该房产的归属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是处理离婚财产纠纷的首要途径,当发生离婚时,夫妻双方有权在可支配的财产范围内进行协商解决,只要达成协议内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院和其他公民都应当尊重。
二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办理按揭手续,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的,一般将其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关系的成立并不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形下,若婚后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该房产仍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是婚前支付首付款为双方共同出资的,无论预售合同和产权证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出资支付购买房屋的首付款,说明双方具有共同购买婚后共同住房的意思。在此情形下,不论房屋预售合同和产权证登记在哪一方名下或者按揭手续是在婚前办理还是婚后办理,都不影响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认定。
四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购房首付款,但在婚后办理按揭手续的,即使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方能证明按揭还贷资金全部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的除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后任何一方的所得一般形成夫妻共同财产,以婚后所得偿还按揭款,即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此时无论房产登记在哪方名下,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若按揭还贷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由于房屋的所有对价都是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只不过财产的存在状态由货币形式变为不动产形式,其作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并不因此改变,故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网友咨询:夫妻房产归属问题
大家好,我在上海工作,男友在济南,为领结婚证,我们共同出首付在济南购房(期房),用男友的公积金贷款,我在济南没有缴纳过社保,购房合同上可以签我们两个人的名字吗,会影响到贷款吗,如果购房合同只有他一个名字的话,等我们领了结婚证,房产算是共有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第一购房合同上可以签署多个名字,但这仅只能证明,此份购房行为有两人参与,但对于房屋的归属,我们应当这么看。房屋是典型的不动产,其产权的所有应按照产权所有证登记为结果。也就是说,房屋产权所有证登记的是谁就是谁的。所以,在购房合同上写两个人的名字,不如在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应为这个是可以的,也可以充分的证明,这套房屋是属于二位的共有物。
其二,房屋产权的所有要看出资,房子的出资人是谁,就是谁,特别是未结婚的准夫妻们。所以在婚前购买房屋,而后结婚的准夫妻们一定要注意,在认定婚前财产时。关于房子更多的是看出资人。
二、房屋增值部分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房屋增值引发的财产分割案件有个共同点,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前通过按揭购得商品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在还贷过程中夫妻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并进而引发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的纠纷。此类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还贷那部分房产的增值额是否算作共同财产?
前一个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后一个问题则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婚后参与还贷。
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双方只能就共同偿还的贷款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还贷实际上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双方婚后共同参与了部分贷款的偿还,因此那部分房屋的增值额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也更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这主要是基于对婚姻关系下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性的理解。
首先,双方共同偿还的那部分贷款,如果发生在没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认为它是一种借贷关系或赠与关系,不会产生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共同还贷是发生在夫妻这样的特殊关系下,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一种借贷关系。从婚姻关系的角度出发,夫妻出资购房或还贷,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目的必然是建立并形成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行为也应推定为是取得共有产权的一种意思表示。这是形成共同财产的主观因素。
其次,不能否认婚前已取得房产证的一方,其所持有的权证确为代表物权的有效凭证,但我认为它在具有公信力的同时,并不能认定该产权完全是个人所有的产权。基于上述主观因素,并在能证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前提下(该行为已经作为一种法律推定得到承认),参与还贷的一方有权确认对房屋的部分共有权。这是形成共同财产的客观因素。
第三,如果将夫妻共同还贷行为视为一种债权关系,实际上是否定了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而这恰恰是民事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不仅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条规定也再次说明,参与还贷一方与另一方就该购房贷款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很明显,如果将此种关系作为债权关系来看,会造成权、责的失衡,难与上述司法解释相协调。
基于上述理由,婚姻帮律师认为从稳定夫妻关系、充分体现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将此类案件涉及的房屋增值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为妥当。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在按均等原则处理类似案件时,也应考虑到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
小编结语:离婚房产分割一直都是离婚财产分割的重头戏。无论你是准备离婚、正在离婚,还是准备结婚,已经结婚了,房子问题始终是夫妻双方最为关注的问题,关于夫妻房产归属及分割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夫妻房产归属及分割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