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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两种股权分割方式的有什么利弊?

核心提示:股权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方式,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越来越常见,而且往往数额比重较大,是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必争之地。股权的分割方式不同于传统财产分割单纯在数额比例上的争取,不同的股权分割方式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巨大。那么,离婚诉讼中两种股权分割方式的有什么利弊?诉讼离婚时如何分割股权?更多诉讼离婚股权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张女士的先生刘某持有某家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系婚后共同财产投资所得,该公司另外两名股东分别持有其30%的股权。现张女士起诉离婚,双方对股权分割的方式和数额均不能达成一致。我们团队接到张女士的代理申请后,根据张女士的实际情况,为张女士制定了两种股权分割方案。

第一、起诉要求分割股权。刘某所持该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份,经过我们的评估,市值大约有3亿元人民币,且公司上升势头良好。如果张女士能获得一半股权,也许是对今后生活质量的最好保障。同时,我们也预见到,人合性强烈的有限责任公司极有可能排斥新股东的加入。张女士分割股权的要求会遭到其他两位股东的刁难,即使最终我们获得了股权,另外两名股东也可能无法容忍相互怨怼的夫妻成为自己的搭档,选择“用脚投票”,转让自己的股份。由此,公司利益受损,对不懂经营的张女士也是非常不利的。法院在审判时也极有可能出于对维护公司现有股权结构稳定的考虑,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第二、起诉要求分割股权转让价款。首先,分割股权转让价款,张女士只能获得诉讼时期股权的对应价值,对以后股权的增值部分不想有权利,这对于曾是股权共同所有人的张女士来说,我们认为是一种损失。分割股权转让价款虽然不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麻烦,但转让价款的取得不是一朝一夕,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当事人为讨要价款与已成敝履的前夫照面,也是一种精神上的折磨。

最终,我们选择为张女士起诉要求分割股权,选择该方案的优势在于,提起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后,一旦发生优先购买权,则可以转化为对股权转让价款的所有,但如果直接用方案二,再转方案一时法院未必会同意变更诉讼请求。而且,经过我们的调查沟通发现,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另外两名股东对股权分割没有明确反对。因此,经过反复讨论,这种风险相对较小,既不影响公司整体利益被收购的盈利,也能保障张女士离婚后的个人利益。因此,张女士在我们的分析和建议下,同意选择要求分割股权的方案。

在确定股权分割方案后,我们及时地去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对刘某名下的股权在工商登记部门做了冻结,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股权的可能。此举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地压力,其他两名股东也通过各种方式向刘某施压,以达到降低刘某持股权的目的。最终,其他两名股东中的甲有限购买了20%的股权,所得价款悉数打到张女士的账户。

【相关知识】离婚案件中公司股权分割应注意什么?

1、应依法充分保护离婚股东配偶所享有的股权财产能够得到公允实现

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如何分割,应当根据公司的股权性质不同进行处理:在上市交易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由对股东资格没有限制,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交易,在公开市场上可以得到公平的估价,使得股权可以方便地变换为货币,因而分割时相对容易处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分割,由于股份所代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份流通受到一定的限制性,所以在夫妻财产分割中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问题比较复杂。有人主张与股东离婚的配偶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直接强制进入公司,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也有人主张股东离婚的配偶一方,应当在取得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入公司。以上主张皆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前提之下,即与股东离婚的配偶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取得股权,取得股东身份资格。

2、股东配偶享有的应该是股权的价值利益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权,股东配偶应当享有的是股权所体现的价值利益,不能够主张股权共有。这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意义、公司制度的设计以及民商事法律的基本法理都是相符合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兼而有之。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所取得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彼此支持的结果,实行夫妻共有是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和孩子做出奉献的一方配偶提供了保护。股权作为家庭中的一种特殊财产,夫妻只能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享有股权的价值利益,而不能分割股权本身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3、夫妻财产在家庭中处于共有,但不能使非股东配偶一方取得公司股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股份,作为一种财产收益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份的收益也属于家庭收入。若在此期间转让该股份,所得价金也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份的收益,应当是由股东本人向公司主张,股东的配偶不能依据公司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个人的经营能力与公司的发展,具有极其紧密的联系。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无需体现的,只有在夫妻婚姻关系破灭,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夫妻对于一方所持有的股权不能主张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破灭时自然也不能对一方所持有的股权主张按份共有,从而在离婚时取得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地位。

4、从民商法律分析

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规定的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关系。共有作为物权法中的概念,原本属于所有权体系,其权利指向的应当是物。但是如知识产权、股权。基于夫妻财产共有的关系,由于知识产权与人身的紧密联系,夫妻财产共有的标的仅仅是知识产权所得收益,而非知识产权本身,对此大家不存疑问。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的股权,一方面股东间相互的信赖利益外在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即体现了股权是与股东人身密切不可分割的一种权利;故夫妻财产共有关系指向的也只能是股权的价值利益,而不能是股权本身。

5、对股东配偶离婚时的利益保护

首先,股东应负有向其配偶及法院提供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和所持股份的真实情况的义务;其次,在股东不配合股权估价或不配合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股东配偶可以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判决,向法院申请对股东配偶所持股份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方式按照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即可;第三,股东配偶应当享有对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权。按照公允的方式进行评估后,以法律规定的转让方式进行转让或拍卖。

小编结语:离婚股权分割,应依法充分保护离婚股东配偶所享有的股权财产能够得到公允实现。更多诉讼离婚股权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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