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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方生理有缺陷可以离婚吗?判决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核心提示: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法》中,并没有禁止生理有缺陷的人结婚之条款,然而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夫妻间的性生活可以更好地调节增进夫妻感情,对于夫妻任何一方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那么,结婚一方生理有缺陷可以离婚吗?判决离婚的条件有哪些?更多结婚后一方有生理缺陷能否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什么情况下对方有生理缺陷可以离婚?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法》中,并没有禁止生理有缺陷的人结婚之条款,然而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夫妻间的性生活可以更好地调节增进夫妻感情,对于夫妻任何一方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若夫或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以致不能正常的过性生活,就难以达不到婚姻生活的基本要求。

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其它如性格,志趣都很情投意合,自愿结为夫妻,能在生活上互相照顾,法律仍保护这种婚姻关系。但是,结婚时不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经过医治无效,导致感情破裂的,本人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这是符合《婚姻法》关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的。

当然生理缺陷并不是法定的不能结婚的情形,在配偶方明知又自愿结婚的,其婚姻关系依然受法律保护,但是鉴于生理缺陷会严重影响夫妻之间的生活和感情,有生理缺陷一方在婚前应该勇敢的如实告知对方,给对方以选择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从人道主义和感情角度考虑,都是不可或缺的。我国司法解释所限定的范围为“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及“难以治愈”的情况,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生育”能够作为判决离婚的事由。

未婚男女依法登记结婚后,彼此间负有同居的权利义务。同居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任何人都无权加以剥夺。

根据法院以往案例总结,对于夫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的情况一般有两种:其一是因生理缺陷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性生活,另外一种则是因生理缺陷能过夫妻性生活但是无法生育子女。根据现有的法律,对于后一种情况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准予或不准离婚始终都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和依据,一方不能生育并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因此,在审理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生理缺陷不能生育的离婚案件,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应单纯以不能生育子女而作为离婚的理由。

【基本案情】婚后发现丈夫有生理缺陷,法院判决离婚

2012年2月,29岁的江某(男)与25遂的黄某(女)按当地习俗订婚。2012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并且大张旗鼓地操办了婚礼。新婚之夜,江某借口身心疲惫未与黄某同房。黄某不以为然。可是之后的一个月中,江某以各种原因为借口,拒绝与黄某行夫妻之实。追问下,方得知江某竟然有生理缺陷,根本不能进行夫妻生活。江某说可以通过授精方式使配偶怀孕。得知真相后,黄某责怪江某欺骗她,而江某却认为通过其他方式还是能生下自己的孩子,不会影响黄某做母亲的心愿。

二人协商不成,黄某于2012年10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庭上,江某称结婚自己花费5万元,而且自己的问题不影响黄某做母亲的意愿,因此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江某生理上有缺陷,无法与其妻子进行性生活,且难以治愈,符合离婚条件,判决江某与黄某离婚。一审判决后,江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法》中,并没有禁止生理有缺陷的人结婚之条款,然而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夫妻间的性生活可以更好地调解和增进夫妻感情,对于夫妻任何一方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若夫或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以致不能正常地过性生活,就难以达到婚姻生活的基本要求。若婚前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与之自愿结婚,同样是我们法律所允许的,这种婚姻关系亦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在黄某坚决要求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双方离婚是正确的。

二、判决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对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小编结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准予或不准离婚始终都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和依据,一方不能生育并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更多一方有生理缺陷能否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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