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的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4、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口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若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但是,我国刑法追究体制仍然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存在争议,但鉴于“重婚罪”归属于刑法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章节下,扩大“重婚罪”的适用至“事实婚姻”似无不妥。
二、重婚罪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在中国《婚姻法》第10条中被规定为“婚姻关系无效”列。而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尽管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对重婚者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惩罚方式:
刑事责任
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民事责任
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权益,都规定了只要具备包括重婚、通奸、遗弃等妨碍婚姻存在的离婚法定事由的,过错方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中国《婚姻法》合理借鉴了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设置的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网友咨询:女方没结婚前生了个孩子,没在一起了,再婚算不算重婚?
婚姻帮律师解答:
这属于同居关系,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以登记结婚为条件的。
小编结语: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希望本文中关于重婚罪的构成,重婚罪的责任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重婚罪的构成,重婚罪的责任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重婚罪的构成,重婚罪的责任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