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立法上适当的介入公权力,应让公证机关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适当的介入。
尽管我们承认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婚姻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婚姻关系的调整。但是,婚姻和家庭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们在承认婚姻法属于私法的同时,也应当借助公权力予以保护。同时,我们也需要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加强管理。对此,公证机关应加大对婚前财产协议的审查义务。虽然婚姻财产公证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通过理性的思考而做出的行为,但当当事人所作协议不利于对方时,公证人员有权予以制止,提出合理建议,并对此份协议进行调整,使得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都受益。若事后经公证人员查证,当事人中的其中一方在申请公证前即存在借此公证逃避债务的表象,公证人员有权撤销该份公证,视其无效。因婚前财产公证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公证无效。
2、婚姻法中加强有关婚前财产公证的强制性规定。
一些法学专家认为,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其基本原则,对婚姻生活中的一些财产关系可用任意性、授权性和倡导性原则加以确认和调整,因此不宜对婚前财产公证作强制性规定。但某些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民法中的一些强制性规定,如《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应相差40周岁以上”。由此可见,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公证也应当有强制性的规定。例如将婚前财产公证作为结婚的必要程序纳入法条,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登记时应当出示婚前财产公证书”;确定婚前财产公证的年限,规定“婚前财产公证的期限为七年,七年后该公证无效,除夫妻二人可亲自共同到公证机关办理新的财产约定公证,但也可不办”。[6]只有这样,才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
3、扩大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形财产也属于夫妻财产的领域,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识积累,双方努力创造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它们凝聚着夫妻双方的努力和心血,带来的利益不可小视。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随着我国加入WTO,特别是知识产权,其作为人们自身的智力成果(著作权、商标权几专利权)和精神财富具有无形性,法律对此更应加以规范和保护。虽然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还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的保护这部分财产,但随着科技的发展,相信技术上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所以,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不够的,只有通过立法对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均做出公证才能真正减少纠纷。
尽管婚前财产公证使我国的传统婚姻观念难为情面,但法律对于财产关系的明确划分确实是一个明智的做法。因为财产关系不像其他的法律关系,它是个复杂而又烦琐的关系,对于财产关系我们需花大量的时间去研究、去讨论,特别是法律对婚前财产的公证更应该有具体明文的规定及相关解释。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婚姻中的财产关系,从而减少现实社会中有关财产纠纷引起的夫妻双方反目成仇的局面,同时减少司法实践中由于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而引起的尴尬现象。总之,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力度是必然的,对于社会只有好处,它的发展,健全,将会促进社会健康的发展。
网友咨询:婚前财产在哪里公证办理啊?
我的老婆不知道根神经不对,非要我和她做个什么婚前财产公证,我想知道这个东西怎么办理啊?在哪里办理啊?
婚姻帮律师解答: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小编结语:婚前财产公证有利有弊,最主要的还是看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公证的看法,也有很多因为婚前财产公证而离异的,因此,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完善婚前财产公证有什么建议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财产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