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与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问题。
二、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局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网友咨询:妻子拒生二胎而产生纠纷,是否能够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丁先生和妻子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10岁。由于丁先生父母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所以自从妻子生下女儿后,丁先生父母便很少跟其来往。自国家对单独子女放开二胎生育政策以来,丁先生父母多次上门来给丁先生夫妻做工作,希望其再生一个孩子。由于符合政策,加上丁先生也想改善和父母之间的关系,所以便和妻子商量此事,但每次均遭到妻子拒绝,妻子认为这样不利于女儿的成长。因为此事丁先生夫妻经常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也逐渐冷淡。丁先生现在想到法院起诉离婚,不知道法院是否支持?
婚姻帮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将判决离婚;反之,法院将判决不准许离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 对于以下五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应当判决离婚:一是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是一方被宣告失踪的。也就是说,如果离婚一方符合上述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另一方提出离婚并不同意调解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但从丁先生反映的情况来看,很明显,丁先生妻子并不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如果离婚的双方不具有《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将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丁先生反映的情况看,丁先生和妻子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到现在的十多年里也没有什么太大的矛盾,虽然目前就生育二胎问题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但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希望家庭亲近和睦。因此,在丁先生妻子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丁先生的离婚诉请将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小编结语: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一般比较复杂。更多离婚的方式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