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诉讼该向哪个法院提起
按照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
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二、遗产诉讼该何时提起
何时提起诉讼时诉讼时效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 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具体而言:
1、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期限为二年。
2、在继承人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继承人有权在继承开始之日起二十年内向法院提起保护其继承权的诉讼。
3、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继承人不得再提起诉讼。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使继承人无法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的,可按诉讼时效中止处理。
6、继承人在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诉讼时效中止处理。
7、继承人因其继承权受到侵害而向侵权人提出返还遗产或赔偿损失的要求,或者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网友咨询:房产继承纠纷
我父母有约160平方的私房一栋,户主为父亲,膝下共有两个儿子,三个女儿.从85年私房改建时起到现在大儿子一家三口都住在那里,小儿子由于做生意早就搬了出去,但是户口仍在家中.10年前父亲突然去世(未立遗嘱),依法房产一半由母亲继承,一半由五个子女和母亲共同分割.前几年母亲立下遗嘱,母亲自己的一半和另一半里的一份一起由两个儿子平分.近年来,母亲基本上是由我(大儿子)来赡养,包括母亲生病住院,也主要由我一家来照料.最近母亲在弟弟的花言巧语下变了卦,决定把自己名下的房产全部给弟弟一人。我现在已经找到了当年盖房时向单位贷款500元,以及购买水泥、钢筋等建材的票据,总共4000多元,(当年盖这栋私房总共要用1万多),也找本社区的居委会开了一份我们赡养老人多年的证明,而且以这么多年弟弟一家的为人和行为来看,他拿到财产之后根本不可能好好赡养老人。请问如果母亲仍然坚持把房产给弟弟,我的这些证据能帮我争取回多少利益?这个官司有多少胜诉的把握?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母亲并没有重新立一份遗嘱,因为遗嘱只有死后生效,而我弟弟想马上得到房产也怕母亲再变卦,因而不会要求重立遗嘱,而是采取了诉讼的方式,以老人要赠予自己名下的房产为由,请法院将财产判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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