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四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婚前购房,并进行了产权登记,则属于婚前财产;婚后进行产权登记,则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2)婚前同居,共同取得的财产,依共有财产处分,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赠与,父母在婚前赠与的财产,除非特别说明,视为赠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
(3)婚前个人投资经营的实体,婚前收益为个人财产;婚后继续获取收益,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的个人财产。这实际上可认为是婚后取得的特定财产,以区别于前问所提到的“婚前”财产。
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将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因此,这里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具有个人专属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的个人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谓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大致包含以下内容:
(1)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
(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4)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5)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
(6)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7)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我国司法实践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比如为职业目的而购买的专属于个人的笔记本电脑、钢琴等均属于个人财产。当然,如果这些财产的价值非常大,就需要法官裁量了。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属于法条的兜底性条款。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新财产类型的出现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将有所增加。比如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赔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等就属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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