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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遗嘱无效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这只是遗嘱无效的一种情形,那么遗嘱无效还有其他情形吗,遗嘱无效的具体情形有哪些?遗嘱无效后的处理原则又是什么?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无效遗嘱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所以遗嘱的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到遗嘱继承能否按照遗嘱顺利进行,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遗嘱无效的情形

1、有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

当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并存的时候,由于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结合的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而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以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单方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生前对继承人或遗赠人一般也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即使是附义务的遗嘱,其义务也不能与遗赠抚养人的义务相抗衡,因此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一个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

2、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

根据《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作为一种民事行为,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具有遗嘱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遗嘱人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但在后来有了行为能力,或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但在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他们的遗嘱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3、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之一,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吃是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以受胁迫或欺骗的方式所立,则该遗嘱全部无效。

4、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

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因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就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反而可以互补;但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衡量遗嘱效力高低的原则是:(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2)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即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遗嘱人生前对自已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

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

6、对不属于自已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

遗产的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已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会引起该部分内容失效。如抚恤金,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不是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不能依遗嘱人的意思进行处分;再如保险金,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已指定了受益人,遗嘱人就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另行处分。

7、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的失效

为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对遗嘱继承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在遗产处理时,应当首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的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8、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

主动放弃继承权,是法律允许的,自然使遗嘱的该项处分失效。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某些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遗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这一部分遗产份额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

9、清偿债务导致的失效

我国实行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即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不是承担无限责任,而是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的债务,则首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然后依《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清偿债务,致使遗嘱继承失去意义而实质上失去效力;如果清偿债务后尚有剩余,剩余部分依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10、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的失效

遗嘱继承人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此时并未生效,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应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并不能由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为代位继承只适用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情况下的法定继承。但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由于遗嘱已经生效,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此为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性质完全不同。

11、形式要件欠缺导致的失效

为保证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另外口头遗嘱还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遗嘱失效。如果欠缺以上形式要件,会导致三类遗嘱失效,所涉遗产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遗嘱无效的处理原则

遗嘱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第2步,即在确认为有效遗嘱或者部分有效的遗嘱中,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或有效部分,择优选取出应当适用的那一份遗嘱或遗嘱那一部分。

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所以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确,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再简化一下对于先后多份遗嘱的具体处理原则: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网友咨询一、于遗嘱中部分无效的提问

我父亲留下一份遗嘱(他已去世),遗嘱里将一套房子全部留给我继母(房子是两个人结婚后买的),还有一些单位返回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共4.8万,各自分给继母(没有工作,但是父亲为她买了养老保险)、我和妹妹(刚参加工作,未婚)和爷爷奶奶。分配是这样的:我和妹妹各一万,给爷爷奶奶五千元,其余给继母,但是我继母不同意这份遗嘱(她想要的很多),我们协商了多次,也没有结果。于是她向法院起诉。我和妹妹请的律师去找法官谈,法官说遗嘱里我父亲对房子的分配是有效的,房子是他和我继母的共同财产,他将他的那部分给了我继母;遗嘱里对于我父亲生前单位里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的分配是无效的,因为这部分也是父亲和继母的共同财产,所以父亲只有权利分配属于他的那一半,属于继母的那一半他是没有权利分配的。那么我想问:遗嘱中无效的那部分,其中有一半是我父亲的,即2.4万,是否仍可以按照我父亲的遗嘱分配?即先给我和妹妹各一万,再给爷爷奶奶,最后给我的继母?

婚姻帮律师解答:

对于遗嘱部分无效的,其法律效力是:自始无效。也就是说,你父亲对属于你父亲的财产的分配是从一开始就是没有效力的。

那么按法定继承来办的遗产,是依据平分原则来处理的,而不再依据你父亲遗嘱中对遗产分配的比例来办。即2。4万由你,你妹,你继母,你爷爷,你奶奶五个人平分。

当然,如果你爷爷奶奶有特殊原因,你继母在你父亲生前没有尽扶养义务等。法律上是可以多分、少分的。这个就由法院依据你们家的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网友咨询二、写遗嘱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父母近70岁,都健在,由于父亲在外包养小三,并共养2个男孩。母亲考虑到多年的感情以及暂未有实实在在的证据暂不敢起诉,现打算定下遗嘱,将她的财产给女儿继承。女儿是父母领养的。请问写遗嘱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的?

婚姻帮律师解答:

遗嘱更重要的是法律效力的问题,目前的法律规定下,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因此建议老母亲去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明,财产的证明等等。可以立遗嘱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在去世后留给女儿(不论是否为领养)。

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那么,就要注意其内容一定要是自己考虑委托之后的,并且只能是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果以后需要再改动遗嘱的话,只能再去公证新的遗嘱。

网友咨询三、老人生前立遗嘱,怎样才会起到法律效力?

如果外人想用手段骗取老人的财产,我如何保住自家财产?老人生前要立财产遗嘱是需要证件才能生效 还是有司法公证人员在场,听到老人的真实意愿不需要证件就能生效成立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首先,奶奶生前有权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老人要把老家楼房的铺面给你堂哥继承,但该铺面的产权人必须是奶奶个人所有。如果该铺面是全家人共有,奶奶只能把应属于她个人的份额赠给堂哥。奶奶把其他共有的份额一并处分是无效的。

其次,如果父母及其他法定继承人认为这份遗嘱不是奶奶亲笔书写,可以设法找到她生前的笔迹来对遗嘱进行鉴定。如果怀疑是二叔代写或模仿所写,也可以要求鉴定是否二叔所写。如果是二叔所写,作为利害关系人是不能为奶奶代写遗嘱的。此外,按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而且不能是继承人或者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假如能认定是二叔书写,即可认定这份遗嘱无效。

第三,要弄清这份遗嘱的真实情况,建议设法找到那个见证人。如果因继承无法协商解决要打官司,可出具相关情况说明,证明当时见证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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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现实中,遗嘱无效的情形多种多样,为了保证遗嘱继承的顺利进行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时根本,希望上文介绍的相关内容对您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有所帮助。更多遗嘱无效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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