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领结婚证如何离婚?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虽然缺乏形式要件结婚证,但其实质与正常婚姻并无二致,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前我国农村地区事实婚姻情况所占比例非常高,也是适应当时农村社会状况和获得了社会广泛认同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出台正是充分考虑了很多婚姻存在形式要件不完备的情况,对于条例出台前的仪式婚予以认可以便于保护广大妇女、儿童权益,但是婚姻登记是我国婚姻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婚姻登记作为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是婚姻管理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所以作出规定,对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前满足婚姻实质条件的应该与合法婚姻等同受法律保护;对于1994年2月1号之后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关系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网友咨询:未办结婚登记如何离婚?
与妻子结婚25年了,孩子都已成年,当初因为年纪小,父母操办的酒席,没去办理结婚登记。以前孩子小忍着,现在孩子大了,要追求自己的自由,想离婚,可不知都应该办哪些手续?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是你婚龄已25年,虽然距什么金、银婚之类较远,但至少可以算得上是“铁婚”了。倒推一下,就是在1990年左右结婚的,你说你当时年纪小,但不知道小到什么程度,是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年龄呢,还是只是没有晚婚?但不至于小到18岁以下吧,但依所述来讲,可以推断,至少到1994年时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年龄。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补办登记。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对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如何处理离婚事宜,又作了具体适用上的解释。具体内容是:未按第八条(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比照一下法律条款,你应当属于第(一)项规定范畴。综上,本律师认为,如果你现在现妻子要离婚,一是如果双方认为感情破裂,孩子应当已经成年,没有抚养纠纷,对于财产分割假如争议不大,可以共同到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再双方协议在民政局离婚;如果矛盾大,不能心平气和对待,那你只有起诉,收集你们事实上已有25年婚姻的证据,如孩子年龄,户口迁移,责任田安排等材料,以佐证婚龄,让法院确认你们属于事实婚姻,再由法院判决离婚。
【基本案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能离婚?
王女士与丈夫1992年认识后不久,按照农村风俗摆酒之后就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生育有两个小孩,后来户口迁入其丈夫这边,户口本显示已婚。其丈夫2000年外出打工之后一直未归家,对王女士和孩子不闻不问,现在孩子都已长大成年,王女士想结束这段婚姻,去民政局问的时候,工作人员说:“因为王女士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不能办理离婚。最终,王女士想到法院起诉,而我们都知道法院离婚要求有结婚证或者结婚登记证明来证明婚姻关系,那么该女士的请求法院会受理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烟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烟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在本例中的王女士是1992年开始与其丈夫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根据该条规定,法院会按照事实婚姻进行受理立案,不需要结婚证或者结婚登记。
小编结语:对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前满足婚姻实质条件的应该与合法婚姻等同受法律保护;对于1994年2月1号之后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关系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更多未领结婚证如何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