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提起继承纠纷诉讼
1、确定起诉法院
因遗嘱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确定被告人数
一般都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发生继承纠纷,起诉时,究竟是告自己不满的那个人还是所有的继承人都列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应当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原告。
二、继承纠纷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张某与其兄弟姐妹三人遗产继承纠纷
案情介绍:
2012 年10月份,张某兄弟姐妹四人的父亲不幸去世,留下一套房产位于秦淮区武定门,房子是老人的个人财产,房产证是老人一人的名字,但是老人生前并未留下遗嘱对其财产进行安排。因为被告张某曾经居住过该房产,被告始终认为这套房产是属于自己的,强行搬入该套房产居住,拒绝对该房产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相应的遗产分割,与其兄弟姐妹三人反目,争吵打闹不断。
案情分析:
张某的兄弟姐妹三人无奈之下找到唐律师,委托其为代理人。唐律师接受委托在了解了具体的案件情况后,为其起草了起诉状、证据清单并在南京市房产局等地方调取了相关证据,保证了案件胜诉的万无一失。并且还与被告张某进行了一次诉前调解,在与被告张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具状将被告张某起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法定分割分割这套房产。
审判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的理由无任何证据证明且其要求占有这套房产的目的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因为老人并未留下遗嘱,理应按照继承法进行法定分割,张某的兄弟姐妹均有房产的份额。后法院依据我们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按照法定分割分割了该房产,诉讼费由被告张某一人承担。张某的兄弟姐妹三人表示对结果满意。
网友咨询: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必须全部到庭吗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必须全部到庭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这个不是必须的,当然如果全部到庭更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从主体的角度而言,必须将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全部列为当事人。或者原告,或者被告,这个在继承诉讼中没有关系的,最后都是按照继承份额来分割遗产。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如何提起继承纠纷诉讼?继承纠纷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关于遗产继承诉讼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