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价格如何确定?
在认定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对车辆的分割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车辆价格的问题。因为机动车属于折价商品,价值是在逐渐降低的,因此,对车辆价格的判断要结合车辆的购买价格、使用年限和行驶的公里数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待分割车辆的价格一般有两种方式。
第一、协商式。待分割车辆的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这也是比较快捷和便利的确定方法。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在此基础上再对分割的方式进行调解或判决。
第二、鉴定式。若双方无法就车辆价格协商一致的,在这种情形下,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车辆价格进行鉴定,由人民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决定车辆价格。鉴定机构的选择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双方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选定鉴定机构。
二、车辆如何分割?
车辆属于不可分物,在分割时能采用的三种方式为:补偿、竞买和拍卖。
补偿就是指由一方获取车辆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竞买是建立在双方均主张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主持,由双方叫价,价高者获取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拍卖是建立在双方均不主张车辆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申请对车辆进行拍卖,再将拍卖所得在双方之间进行分割。
【案例】
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登记的是雯女士的名字。结婚后雯女士和其丈夫共同偿还了首付款之后的余额。现在雯女士和其丈夫准备离婚,离婚时财产分割中该汽车应该如何处置?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要正确分割离婚财产,首先要准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
我国自1998年开始实行个人消费汽车贷款,由贷款人先支付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对于余款如果还是完全由原先的贷款个人偿还当然不存在问题;如果是结婚前由夫或妻一方付了首付款,结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一旦离婚,则对共同偿还的部分必然产生分歧。
汽车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有其特殊性,机动车权属登记是机动车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汽车产权登记,才能真正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那么是否汽车产权登记在个人的名下,它就一定是夫妻个人财产呢?这还要结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模式,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可见,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般是夫妻个人财产。所谓“一方婚前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存款以及婚前为结婚所购的用于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婚前在婚姻法上是指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以前。本案中雯女士的汽车购买于其结婚之前,而结婚后雯女士和其丈夫对汽车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那么适用法定财产制,汽车是其在结婚之前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并把汽车产权登记于其名下,则属于法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雯女士对这辆汽车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是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对该汽车进行分割。
但是该汽车的首付款之外的余款又确实是雯女士和其丈夫婚后共同偿还的,如果汽车产权归雯女士,那么对于其丈夫的付出,在离婚时又该如何保护呢?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前一方欠债属于各自所负的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不能用婚内共同财产偿还,如果欠债一方用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偿还相应的部分。所以本案中,雯女士在结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汽车的债务应是其婚前的个人债务,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那么雯女士的丈夫就有权就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汽车贷款要求分割或获得补偿。一般是由获得汽车产权的一方把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对方。
因此,该辆小汽车的所有权应判归雯女士,而其丈夫则可以要求雯女士把他们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的一半从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中补偿给他。
小编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机动车价值的认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这也是离婚诉讼中最方便最快捷的方式;二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机动车的价值进行鉴定,然后以鉴定的结果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更多离婚时汽车如何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