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分割,首先应确定机动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个人财产不存在分割的问题,所以本篇仅研究夫妻共有车辆的分割,针对财产性质的认定不在本篇研究之列。
我国对机动车辆实施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但是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并非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学理论界一般认为,机动车如汽车因价值明显超过一般动产,应视为一种准不动产,其物权变动应当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但在登记的效力上不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这主要是考虑到机动车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即发生效力,当然如果合同双方对所有权的转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鉴于机动车具有上述特殊的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对机动车的分割问题所面临的情况就比较复杂,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仅对几种常见的情况进行研究:
一、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注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机动车,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关于机动车(包含车牌号)的归属法院一般会听取双方的意见,如果能协商一致,法院会按照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车辆所有权的归属。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参照机动车对当事人的作用、重要性等因素,判定机动车的归属,同时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二、夫妻婚后购买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车辆注册登记在他人名下(包括登记在双方父母或子女或其他亲戚朋友名下),离婚时应当能否分割?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多,如夫妻与父母共同出资或单纯夫妻出资但车辆登记在父母名下,还有将夫妻共同购买的营运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还有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且车辆也已经交付但尚未进行过户登记手续等等。上述情况下的车辆无可否认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理应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但因为上述车辆均登记在他人名下,存在他人对该车辆拥有所有权的可能,法院必须保障他人参与诉讼进行答辩的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该车辆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会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要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机动车分割析产,那么,机动车的价值应当如何认定?
律师认为:机动车具有不可分性,在离婚诉讼中不可能将机动车进行拆解分割,这样将导致机动车的实用价值及经济价值明显降低,因此一方得车一方得折价款就成为机动车分割最常用的方法。
网友咨询:婚前双方出资购车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结婚前,男方给了女方30万现金聘礼,女方自己又出资了15万左右,购买了一台奥迪A6。车子的税费均是男方支付,并且最终购车款和税费均由男方银行卡刷卡支付。车辆登记在女方名下。朋友向我咨询,离婚时车辆如何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车辆是婚前购买,登记在女方名下,则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该车辆价值40多万,这样分割有悖民法的公平原则。况且,男女双方结婚还不到一年。在这种情况下,本律师认为应当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全省民事审判会议纪要》“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规定。该案中,虽然女方在婚前购买车辆,但相当接近结婚的日子。该车辆的相当一部分购置款来自于男方的聘礼,结婚后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显然,不能认定男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的精神,应将该车子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机动车价值的认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这也是离婚诉讼中最方便最快捷的方式;二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机动车的价值进行鉴定,然后以鉴定的结果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关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选择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是协商确定机动车的价值,那么就可能存在一个小小的问题:往往是不想得车的一方认定车的价值高,想得车的一方将尽力压低机动车的价值,这样才对各自有利,但这也是一对矛盾,双方谈判的技巧性很强,因此事先做好准备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小编结语:车辆属于不可分物,在分割时能采用的三种方式为:补偿、竞买和拍卖。更多离婚时夫妻共有的机动车如何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