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继承纠纷如何解决
1、自行协商解决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遗产继承纠纷如何打官司
1、诉前咨询律师
2、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3、确定诉讼管辖法院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遗产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例如房屋所在地,为主要遗产地;如果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
4、确定被告、诉讼主张,写起诉书,准备诉讼材料,然后到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
案例分析
一起继承纠纷中的法律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王磊(化名)
被告:李海莲、王凯(均系化名)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凯、原告王磊两兄弟系被继承人王显的儿子,其中老大王凯是王显死去好友的儿子,王显收养王凯时,当时王凯年仅15岁。1995年王显的妻子去世,与王显共有的四间房屋未作分割。鉴于王显的两个儿子工作很忙,疏于对老人的照顾,而邻居李海莲时常看望老人,并且在老人生病期间照顾尤佳。1999年王显与邻居李海莲达成抚养的协议,协议规定“李海莲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并负担老人的后事,老人将自己40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连同建筑面积402平方米的房屋,赠与李海莲”该遗赠抚养协议经过了公证。但在签订该协议之后,李海莲对老人的态度日渐冷淡,甚至连老人的基本生活都难以保证,尤其在老人生病期间更是不理不睬。见此状况大儿子王凯出于义愤,辞去外地的工作,回家照料病重的父亲,在这段期间里其父多次向周围的亲友表示死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其大儿子王凯所有,其中包括了与李海莲协议中的财产。此后老人病情时好时坏,不久病故。李海莲与王凯、王磊两兄弟在遗产分割上发生争议,李海莲拿着经过公证的赠抚养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王凯则坚持自己父亲亲口答应将财产全部留给自己。王磊主张自己是父亲的亲生儿子,而且父亲生前自己在经济上有所付出,应当同样享有继承权。现在王磊将哥哥王凯、李海莲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原告王磊诉称,母亲去世后家里的财产一直由父亲王显掌管,原告一直未主张与父亲分割母亲的遗产,现在父亲已经去世,因分家产发生争议,自己有权分得当年的母亲那份遗产分割。再有,王凯虽然是父亲名义上收养的儿子,但算不上是父亲的亲生骨肉,不能是合法的继承人,无权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李海莲虽然和父亲王显有过协议,但李海莲并没有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行事,相对于王凯来说,李海莲更是无权要求取得财产。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被告李海莲辩称,自己在照顾老人身上花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相反老人的两个儿子不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将年迈的老人独自撇在家中,老人生前曾多次向其表示内心的凄凉和孤独,自己是看不过老人两个儿子的所作所为才答应老人的要求,与其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而且协议是经过有关部门公正过的,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法的保护。
被告王凯辩称,自己虽然是父亲收养的儿子,但父亲始终拿自己当亲生骨肉,自己也把老人当成自己的亲生父亲来爱戴。虽然这几年因为工作的缘故,自己是总在外地,但对老人的生活起居,自己也从没忘记过关心。尤其自己能在老人临终前尽了做子女的孝道,倍感欣慰。老人将自己的财产全部财产留给自己,是老人临逝前的心愿,自己有权继承财产。再有,母亲去世近15年,财产一直由父亲王显掌管,此时原告主张与亡父分割当年那份遗产不但情理不容而且早已超出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被告李海莲在有能力履行照顾老人王显生活起居的情况下,未按照遗赠抚养协议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致使赠抚养协议解除,被告李海莲应负主要责任,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海莲应退出遗赠所得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王显虽然在病重期间多次以口头形式作出其死后全部财产归被告王凯的意思表示,但因危急情况解除后,被继承人王显在有能力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将口头遗嘱确立的情况下,未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将口头遗嘱确立,故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对被告王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老人病重期间主要由被告王凯负责照顾,被告王凯对被继承人王显扶养较多,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的适当的遗产。
(三)原告母亲虽然去世多年,但自其去世后,房屋一直处于未分割的共同共有状态。直至王显过世时两被告主张继承遗产,才是原告王磊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根据《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故原告要求分割其母亲遗产份额的权利并不超过诉讼时效,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四)被告王凯被收养时已经15周岁,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并且收养人王显当时已有子女,本身也不具备收养条件。因而,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不能成立。所以被抚养人王凯不具备继承人的资格,不能成为老人的法定继承人。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王凯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王显的遗产中的30 000元存款归被告王凯所有;二、被继承人王显的其他遗产均原告王磊所有。
网友咨询:遗产继承纠纷
父亲再婚后不幸因病去世,留份遗嘱把房子给(没做公证)现在继母以法定继承把我告上法庭。请问遗嘱起多大作用?急ji急急急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你父亲只能处分他自己的份额部分,如果遗嘱是属于你父亲真实的意思表示则按遗嘱继承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遗产继承纠纷如何解决?遗产继承纠纷如何打官司?”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关于遗产继承纠纷解决方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