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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怎么分割?离婚房屋等具体财产怎么分割?

核心提示:离婚案件中对于房屋的分割应该要遵循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房屋产权等原则,并且要注意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等。那么,离婚财产怎么分割?离婚房屋等具体财产怎么分割?婚姻帮为您详细解读,希望对您能有帮助。更多离婚财产怎么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关于房屋的分割。

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

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保护房屋产权;

(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5)照顾无过错一方。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

(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

(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

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

网友咨询:夫妻婚姻期间共同出资买房,离婚时怎么分割房产?

张某和曹某是大学同学,2005年10月,这对恋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2007年6月,小夫妻俩决定购买一套住房,他们的想法得到了双方父母的大力支持。不久曹某签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一次性交清了购房款40万余元,其中夫妻俩拿出积蓄20万元、曹某家资助7万元、张某家资助3万元,又以曹某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0万元。就在新房装修接近尾声时,曹某突然向张某提出离婚。原来曹某在出差中偶然结识了一位女老板,两人交往后感情迅速升温。为了能和这个女老板结合,曹某提出了离婚,但遭到张某拒绝。曹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尽管法院多次调解,但曹某决心已定,无奈的张某最终同意离婚,但她要求取得他们共同购买的商品房所有权。曹某也不愿意放弃这套商品房,他认为购房合同买受人和贷款人均是自己,房屋应归自己所有,但表示可适当补偿张某部分购房款。请问:张某和曹某谁可以拥有婚姻期间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呢?他们的房产具体如何分配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该套房屋是双方登记结婚后所得,应属夫妻共同性财产。无论从购房款的来源、贷款初衷、贷款偿还情况来看,张某均应取得一半产权。考虑到曹某在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该所购房屋应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曹某房屋折价款20万。当然曹某存在明显的过错,在给付折价款时可以少于20万元,尚欠银行贷款由张某按月偿还。

二、离婚案件涉及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的分割问题。

夫妻双方生产、经营性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作为出资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有价值的有形资产和各种权益。它包括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经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企业以及挂靠企业等所形成的各种有形和无形资产,如货币、实物(如房产、汽车)、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商业信誉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等。

在离婚案件中对涉及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分割时:

首先,要分清财产性质。由于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分清上述财产的性质,便成为准确分割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的首要前提。确定上述财产性质时,应以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为基础,参照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审查企业的资金来源、实际经济结构形式和运行机制,查明夫妻双方在企业中所发挥的作用、影响程度,以及夫妻双方在共同经营性财产中所占的真实份额。

其次,坚持婚姻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与统一。对夫妻上述生产、经营性财产的分割,不同于以往对简单的生活、消费资料的分割,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调整领域,涉及到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相互协调问题,尤其是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的协调。如果在分割时与上述法律、法规相矛盾,就会错判。

最后,要注意维持企业完整性,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分割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的稳定、持续及与相关当事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破坏企业财产的完整性为原则。同时,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在分割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时,要确保持股配偶一方所在公司、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发生变化。既要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又要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股票及著作权的分割。

在各类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尤其是股票和知识产权的分割一直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审理时较难把握和处理的问题。因此,如何公正、合理的处理好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中股票及知识产权的分割是目前离婚案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股票的分割。

由于证券市场的规模日益扩大,离婚案件中涉及股票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又因为目前法律规定尚未明确,并且这类财产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应特别谨慎。股票的分割应遵循“三个确定”来进行:首先,确定将要分割的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票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或各方的股票是婚前已投资获得或在婚后各自以婚前的财产投资获得的,则应当认为是夫妻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其次,了解股票的性质,确定其是否可以转让。对于社会公众股,如果是记名的,一般应分割给在股票上记名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无记名的股票,则应先由双方协商。对于内部职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只能以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最后,确定将要分割的股票的股价。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原始的股份投入并不代表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法院在处理涉及股票及股票分割的离婚案件时尽量让当事人尽快地达成协议,以防止因双方当事人争执而难于操作,甚至因延迟操作股票而丧失重大收益。

2、著作权的分割。

著作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著作权中能分割的只能是著作财产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予以分割的著作财产,应符合以下几项条件才可视为共同财产。

首先,该著作权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

其次,该著作权必须带来了利益(财产利益)。

再次,该著作权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著作权,在夫妻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加以分割时,又要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已经带来了经济利益的著作权,对这些经济利益可按一般财产的分割方法加以分割。对尚未产生利益的著作权,原则上不进行分割而由创造方享有。

小编结语:离婚案件中对于房屋的分割应该要遵循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房屋产权等原则,并且要注意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等。更多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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