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继承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书。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应提交有关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二、证明遗产范围需要哪些证据
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
3、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6、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网友咨询:房产继承纠纷
我外婆在世时(现已过世二十多年),由我父母赡养;后我父亲过世,母亲无收入,由我兄弟赡养我外婆及母亲,外婆先过世,无遗嘱;后母亲过世,口嘱遗产归我,并兄弟姊妹无异议。现有一人,说是我外婆之子(外婆生前死后均未见,也无赡养,但是外婆过世他说当时知道),早年家境所迫被送人(已继承该姓名下财产),持有二三十年前的一个居委会的证明,要求分我外婆的遗产。我现有一房:拆迁后(十年前),以我原住房面积,加上我外婆名下的住房面积(旧房契是我外婆的名字,外婆过世后尚未改成我母亲的名字),并加钱增平方所得,且新房契沿用旧房契,此房契仍是我外婆名字。 请教: 1:他有权分吗?若有,该怎么分? 2:由于房子所有的花费均由我出,我如何保障我这方面的权益? 3:我怎样才可以将该房契改为我的名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已过继给他人的子女无权要求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因为,过去的“过继”就是法律上讲的“收养”。一旦收养成立,就与亲生父母不再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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