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拥有多处房产时,如何分割?
对于夫妻拥有多处房产的情形,离婚时分割可按如下方式进行:如果双方能就房产如何分配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房屋价值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就全部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采取作价补偿的方式,由获得较高价值房产的一方按照差价给与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双方不能就房屋如何分配达成一致,且都不愿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价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权,再根据差价给与价低者相应经济补偿。如果双方都不原意取得某特定房产的,可以将该房产拍卖,再将拍卖所得价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只有一处房产的,离婚中房屋分割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实行共同共有制。房屋作为最有份量的财产,离婚时对夫妻共有的房屋产权进行分割就尤为重要。离婚分割时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房屋贡献的大小。原则上双方分得房屋的机会是均等的。在分割房屋时,首先确认该房屋能否分开使用,如果可以分开使用,可以由离婚双方进行房屋产权分割,各自拥有和使用一部分。如果不能分别使用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只能由人民法院确定归哪一方所有或者拍卖后再将所得价款分割,在确定由哪一方取得房产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分配,分得房屋的,可以给对方经济补助。
(1)首先,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一般来说照顾没有其他住房的一方;
(2)其次,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往往会给子女带来很大的伤害,且照顾子女的一方负有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将房屋判给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也合情合理;
(3)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身体有残疾或者生活困难的一方;
(4)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网友咨询:夫妻婚姻期间共同出资买房,离婚时怎么分割房产?
张某和曹某是大学同学,2005年10月,这对恋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2007年6月,小夫妻俩决定购买一套住房,他们的想法得到了双方父母的大力支持。不久曹某签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一次性交清了购房款40万余元,其中夫妻俩拿出积蓄20万元、曹某家资助7万元、张某家资助3万元,又以曹某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0万元。就在新房装修接近尾声时,曹某突然向张某提出离婚。原来曹某在出差中偶然结识了一位女老板,两人交往后感情迅速升温。为了能和这个女老板结合,曹某提出了离婚,但遭到张某拒绝。曹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尽管法院多次调解,但曹某决心已定,无奈的张某最终同意离婚,但她要求取得他们共同购买的商品房所有权。曹某也不愿意放弃这套商品房,他认为购房合同买受人和贷款人均是自己,房屋应归自己所有,但表示可适当补偿张某部分购房款。请问:张某和曹某谁可以拥有婚姻期间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呢?他们的房产具体如何分配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该套房屋是双方登记结婚后所得,应属夫妻共同性财产。无论从购房款的来源、贷款初衷、贷款偿还情况来看,张某均应取得一半产权。考虑到曹某在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该所购房屋应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曹某房屋折价款20万。当然曹某存在明显的过错,在给付折价款时可以少于20万元,尚欠银行贷款由张某按月偿还。
小编结语: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如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更多离婚房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