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先后死亡怎么继承遗产
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从家庭财产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加上死亡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为死亡一方的遗产。
2、死亡一方的遗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由配偶与其他法定继承人一起继承。
二、夫妻同时死亡怎么继承遗产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根据上述规定:
(1)夫妻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时间,推定无继承人的一方先死,他的财产由其配偶继承,其配偶的财产再由其配偶的继承人继承。如果男方无继承人,推定男方先死,他的财产由女方继承,如果女方无继承人,推定女方先死,他的财产由男方继承。
(2)夫妻双方均有继承人,因为辈分相同,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案例分析
遗弃被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
【案例概况】
据新闻晨报报道,2004年4月,管女士与前夫离婚后来沪打工。2007年10月,经人介绍与黄某登记结婚。婚前,黄某与父母共同拥有沪太路4099弄一套住房的产权。婚后,因黄某身体原因,管女士与黄某只共同生活了两三个月 便分居,在没有办理离婚的情况下,管女士抛下患病的丈夫回老家,两人再无往来。此后,黄某及其父母均因病相继去世。黄某膝下无子,三人在患病期间由黄某的四个兄弟照料。2010年4月,管女士与前夫登记结婚,两个月 后又离婚。去年年底,管女士得知黄某去世,即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黄某及其父母留下的遗产。庭审中,黄某的四个兄弟均表示原告对房产无权继承,因为她抛弃了生病中的丈夫,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又与他人结 婚,所以已不是黄家人。而与之相反,虽然五弟从小送给别人家领养,但他没有与黄家断绝来往,长大后一直相互走动,也对父母尽到了孝道,应当享有继承权,故对沪太路的房产,主张应由四兄弟平均继承。管女士称,当 时因为黄某没有工作,自己想回老家找一份工作养活自己,此事也与黄某说过。她与黄某系合法夫妻,至于跟前夫另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由于双方为了处理之前共同房屋才补办的结婚登记,并非以结婚为目的,且没有以 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管女士人为其对黄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且是黄某唯一的继承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对于黄某的遗产,管女士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本应由其继承,但根据法律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而管女士在与黄某结婚登记后,仅共同生活两三个月,双方就无往来,并且在与黄某夫妻关系仍然存 续的情况下,又与案外人登记结婚,更在黄某生病期间不闻不问,其已构成遗弃,丧失继承权,故判决房屋归四名被告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1/4产权。
网友咨询:继承权有无时限性?
请问各位律师有关继承的几个問題,1. 如果父母身亡后,继承有否訴訟时间的限制? 2. 父母亲的遗产是否每个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都有份?每人均分一份呢? 3. 父亲先过世, 后母亲过世, 用父亲的死亡证查到在银行有現金存款, 但父亲沒有留下遗嘱, 也找不到存折, 这样是否可以从银行取回父亲的存款呢? 4.之后不久, 母亲也过世,在母亲的名义下也有銀行存款,但也沒有遗嘱,有存折,沒有密碼,这样情况下, 可否可以从銀行拿回现金呢? 如果可以拿回, 有沒有时间的限制?如果这些钱存在银行里两年后再去公证想拿回现金, 这样还可不可以拿回?
婚姻帮律师解答:
1、你说的诉讼不明。继承没有时间限制; 2、是,特殊情况下例外; 3、可以取回, 不过银行通常要求你们出示继承权公证; 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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