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怎么确定管辖权?
1、通常管辖: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别管辖规定: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网友咨询:诉讼离婚可以在工作地管辖法院起诉离婚吗?
2010年11月,家住安徽的李某与来自河北的女子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相处没多久就结婚了。2012年6月,夫妻俩顺应潮流,先后离开家乡到不同的大城市。长期的分居让两人的感情日渐淡薄。后来在打工的过程中,李某认识了年轻漂亮的女孩儿何某,很快便坠入爱河。久而久之,李某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直到不再想回家决定离婚。两人再商议离婚的时候,因为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出现分歧而没有结果。2012年9月,李某决定诉讼离婚,却又不知道,应该去哪里的法院起诉。
婚姻帮律师解答:
设定管辖权是为了使案件的审理过程更加顺利,在双方当事人都参与的情况下,使争议更好地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该案件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夫妻双方都不在原籍居住,如果还由原籍法院管辖,则对双方当事人的应诉都是不利的。因此,鉴于双方都在各自居住的城市长期定居,则可以将两人的现居住地认定为两人的经常居住地。办案的原告可以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也就是被告现在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离婚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小编结语:实际上因为有些婚姻案件牵涉到分割财产标的较大,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标准,因此会归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多起诉离婚法院管辖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