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女士与丈夫黄某婚后育有一子。去年8月,张女士发现丈夫有外遇,在外租房与第三者同居。黄某见事情败露,便要求与张女士离婚,张女士未同意。元旦过后,黄某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二人离婚,儿子由张女士抚养。前几天张女士忽然想起法院在审理夫妻二人离婚过程中,审判人员告诉她,可以要求黄某损害赔偿,可当时张女士并未主张。在目前情况下,张女士还能否找前夫要求赔偿?
法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因张女士的丈夫黄某与第三者同居导致他们离婚,张女士作为离婚案件中无过错一方,完全有权向黄某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还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目前,若张女士与黄某的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张女士可以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就损害赔偿一事进行调解。若二审法院调解未果或者他们的离婚判决书已经生效,那么,张女士应就损害赔偿一事向当地法院另行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的时效是判决书生效后的一年时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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