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否必须到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从该条规定来看,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而不宜由诉讼代理人转达。这样规定即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又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双方的人身关系,与当事人有更紧密的联系,很多情况也只有在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准确查明;一旦判决失察,往往没有弥补和挽回的机会。
【基本案情】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到庭
张女士与郑先生于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张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郑先生离婚。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张女士及郑先生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开庭前,张女士的代理律师与其联系时,发现张女士在外地,就告诉她必须出庭。张女士对此表示不满,与律师解除了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开庭当日,原告张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带着原告的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到庭,称原告在外地,不能及时赶回来开庭,并全权委托代理人处理与被告郑先生的离婚事宜;如果有必要可以在电话上问张女士。那么,张女士的委托是否合法?人民法院会怎样处理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还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作为要求解决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原告,更应该配合法院的工作,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如其确实有不能到庭的事实和理由,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应该及早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不能到庭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及时通知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的,可以决定不予延期审理,并通知原告。原告接到不予延期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到庭。如其不按时出庭,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也可以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中,原告以在外地无法及时赶回为由未到庭,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张女士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二、离婚诉讼中一方拒绝出庭如何处理?
(一)、如果被告失踪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适用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是被告必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此处的判决为缺席判决。
故,如果被告失踪,可以先申请提起确认失踪之诉,待失踪确定后,再起诉离婚。
(二)、对于被告地址明确,拒不接收法院的传票。
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处理,所以法院一般对缺席判决还是比较慎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规定:“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复是:“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其一、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其二、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民诉法第78条至8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三)、对缺席审判的救济规定
缺席审判对于躲避离婚的被告而言,显然丧失了争取其合法权益的机会,虽然缺席出庭的动机和主客观原因归责(主要归责)与被告,但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及平等的诉权,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是尽量进行了必要的弥补:
在被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情况下,法律为了探寻被告对离婚与否的真实意愿,要求其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可以据此并综合其他证据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这对愿离婚或不愿离婚的被告而言,起到了审慎的保护作用。被告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的,书面意见包括是否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有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支付多少,债务承担等问题。实务操作中可由被告在开庭之前亲自向法院提交,也可以对书面意见进行公证由其代理人提交。
小编结语:在我国,除离婚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都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案件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情况,但这一特殊情况应严格掌握,应当是指当事人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外来力量,是偶然发生的、当事人无法左右的自然灾害或社会事件等客观方面的事由,如地震、海啸、战争等。而本案中,原告以在外地无法及时赶回为由未到庭,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更多离婚案件当事人是否必须要到庭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