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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登记的财产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核心提示:被继承人死后,有继承人继承遗产。但是在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时候发现有些财产没有登记在册,那么,未登记在册的财产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呢?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未登记的财产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案情】

宋某生前育有4名子女,妻子早年去世。宋某享有单位分给其房产一套,后单位对该房产所在地块进行拆迁改造,遂与宋某签订了《住房改造赔偿协议》,约定拆迁改造后为宋某在原地块置换新房。但是,宋某未来得及为建成新房办理产权登记即去世。

宋某夫妇生前与二儿子宋卫东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故宋某在临终前留下遗嘱,将置换来的房产留给宋卫东;其他子女和合法继承人对此均无异议。但是,当宋卫东到房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时,被告知需公证处公证或法院生效文书为依据,才能为宋卫东进行房产登记。无奈之下,宋卫东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该房产归其所有。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诉讼请求要求继承的是房屋所有权,因该房产宋某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归其所有,所以该房产不是遗产,原告继承此房产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是父母所签订《住房改造赔偿协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要求继承协议中属于父母应享有的权利。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依据的是登记。本案中所新置换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单位名下,并未过户登记到原告父亲名下,所以原告的父亲还没有取得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本案中,原告宋卫东虽因没有取得新建房屋的物权而不能将其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但该房屋是依据单位与其父亲签订的《住房改造赔偿协议》而建造的,该《住房改造赔偿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并未消失,他所继承的是这份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单位所将该房产过户给宋卫东。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由此可见,债权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是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的。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本案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标的为宋某生前单位将新建造的房产置换给权利人,该债权为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网友咨询:房产继承纠纷

我爷爷有三个孩子,我父亲,大姑和小姑。 爷爷在2007年被我大姑和小姑在背着我父亲的情况下,公证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死后一套房产属于爷爷的部分由大姑和小姑继承,属于我奶奶的部分三人平均分配,但是我爷爷在06年因精神病住过院,精神有时正常,有时不正常,我们认为公证遗嘱的时候爷爷并不知道情况,属于精神不正常的时候, 爷爷在2008年8月去世。 奶奶在2013年1月去世。还有,在2005年这套房产当时是我父亲花5万元从爷爷单位购买,而且和爷爷,奶奶,大姑,小姑,写了契约,规定这套房产爷爷奶奶死后使用权和产权归我父亲所有,上面有爷爷,奶奶,大姑,小姑的签字,但是没有公证。2013年4月,现在大姑小姑起诉我父亲要按遗嘱分配财产,我们才知道07年他们去做了公证。 请问?:精神有问题的人公证的是否有效, 2 公证已经过去6年了,是否现在诉讼还有效。 3。 2005年写的契约是否有效?契约和公证那个更具效力。多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个人认为虽然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一般遗嘱,但你爷爷奶奶生前签订的有你大姑、小姑签字的契约。因有你大姑、小姑的签字,因此可视为对继承权的放弃。因此,虽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一般遗嘱,但公证遗嘱的权利人放弃权利,因此,仍应依契约执行。所以,您权益的争取还是很有希望的。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案例】未登记的财产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由此可见,债权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是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的。关于遗产继承纠纷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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