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陈某某与邓某某于2011年12月相识,并于2012年3月登记结婚,2012年11月生育儿子邓某军。
因被告邓某某婚后对家庭极为不负责,对陈某某及小孩不关心,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基本义务。
2013年12月,陈某某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佛山市南海区法院,要求:判令离婚、婚生子邓某军归陈某某抚养、邓某某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同时支付陈某某的营养费8000元。诉讼过程中,邓某某主张小孩非其亲生,拒绝支付抚养费,并提起亲子鉴定。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夫妻感情破裂与否的判断、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标准及亲子鉴定等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可能造成原告不能实现诉讼目的严重后果,为此,蒋飞龙律师在接受陈某某委托后,进一步研究了我国抚养权、亲子关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后,指出本案通过诉讼完全能实现陈某某的诉讼目的和要求。
诉讼过程中,对于邓某某提起的亲子鉴定我方积极配合,以鉴定结论来反击邓某某的污蔑,并证实陈某某的贞洁。2014年3月18日鉴定结论显示:邓某军与邓某某符合亲生关系。
审判结果:
2014年4月29日,南海区法院采纳蒋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如下:1、陈某某与邓某某离婚;2、邓某军归陈某某抚养,邓某某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直至邓某军18岁。
点评:
本案作为典型的离婚案件,其中牵涉到亲子鉴定事项,蒋律师办理过程中充分运用了法律和现代科技,完全实现了当事人诉讼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二、三》
网友咨询: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老大是女孩2岁3个多月 老二是男孩2个多月 女方离家出走 孩子的抚养权法院该怎么判 女方和我在一起5年没有出去工作过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作出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具体而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
(二)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好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如果未成年子女在10周岁以上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并尽可能照顾子女的要求。
补充说明:父母能否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一般情况下,父母离婚时,子女只随一方共同生活或者较多地随一方共同生活。
但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深化,近来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争抢抚养独生子女情况非常多,于是出现了由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现象。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一方面能够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心灵上投下的阴影,使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关怀爱护,在人格上、生理上健康成长;另一方面,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也可以使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可以缓和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融洽双方的关系,共同做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根据此规定,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认可。采用这种抚养方式,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其合法权益。有的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抚养问题另行起诉。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原则知之甚少,或者是一知半解,所以当真正面临这些问题时,往往会变得毫无头绪可言。此时最好的办法是寻求婚姻律师的帮助。因为他们拥有博学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能从专业视角为当事人提出最准确最有效的建议和意见。
小编结语:《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关于抚养权争取胜诉案看抚养权怎么争取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