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 接受**的委托,作为本案的代理人,现发如下代理意见:
一、 本案是关于抚养权争议的案件,如何确认年仅4岁婚生子归谁抚养,我方认为归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再结合本案情况。
1、 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从哺乳期到现在孩子4岁,除离婚协议后9个月的分离,孩子一直由女方照顾,女方与孩子有难以割舍的母子亲情。现在孩子在北京上幼儿园,接受良好的教育,与老师、同学之间相处很愉快,如果打破了这个良好的教育环境,将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孩子这么小,更需要母亲来照顾,母亲的照顾才是无私、周到的。看到电视上报道一位母亲为换肝给儿子,天天暴走,被称为“暴走妈妈”,这是多么伟大的母爱,所以本案**也是一位母亲,为了自己的儿子能牺牲自己的生命。
2、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已经再婚,并将有其他子女。男方在2009年已经再婚,娶了一位更年轻美丽的姑娘,组成了新的家庭,并将有一位新的子女要出生,听说现在已经怀孕。而女方至今未再结婚,也不想再婚,儿子就是其生命的全部,如果法院判决儿子给男方抚养,将来继母不可能对继子和亲生子一样,对孩子的成长、心理健康都会造成不好的影响。
3、 子女随女方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而另一方酗酒习惯、暴力倾向、生活作风不检点这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通过本代理人到南京调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红花派出所证明,在2006年6月21日晚,***喝醉酒后在教师公寓楼下,要上楼去上厕所,楼上居民均表示不认识此人,警察阻止他上楼,他还将警察摔倒在地,并被带回派出所。加上其他证人证言,证明***有暴力倾向、生活作风不检点,经常殴打**,女方因无法忍受而与其离婚。***连警察都敢打,老婆经常打,所以孩子与男方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4、 男方的工作是飞机维修工,经常外出而且时间不固定。如果飞机出现故障,就要随时赶过去,不象原告法庭上所说自己只在南京按时上下班,抢修飞机还能让人按时上下班,飞机在无锡出现故障不能飞,还硬要飞机飞到南京送给你修,这些都是谎言,男方的工作经常出差根本不适合照顾孩子。
5、 男方母亲信仰基督教,孩子一岁时就让孩子跪在地上拜基督,所以男方母亲带孩子更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二、女方受过高等教育,毕业于南京名牌大学,现在北京有固定住所,有好的工作,有较高的收入,孩子也上了好的幼儿园,并且女方的父母都在北京一起照顾孩子,并且女方的父母也都有很高的退休工资。无论在生活上、感情上都给孩子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希望法院能对本案件更加重视,不要打破孩子良好安宁的生活环境。
综上所述,将孩子抚养权判决给女方,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此致
人民法院
网友咨询:关于离婚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现在关于离婚的一个共同现象,就是争夺抚养权的问题,如果抚养权在男方手上的话,他唯一的好处就是说让女方出抚养费吗还是有什么更有利于他的好处?请法律工作者详细回答下好吗?
拜托大家不要摘抄《婚姻法》很专业的解释,只要就我的问题很通俗的回答下,他具有抚养权就是为了让女方出抚养费吗?还是有更有利于男方的什么地方?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36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小编结语: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相关的规定是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的司法解释中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阐述。关于抚养权纠纷的代理词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