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段男与桂女于2009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0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农历2010年11月生育一男孩。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难以相处。自2011年7月开始,双方分居至今,互不联系。2012年1月,段男向吉安县法院起诉离婚,由于无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且桂女坚持不愿离婚,吉安县法院判决双方不予离婚。2012年9月,段男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男孩归桂女抚养,段男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直至小孩成年;夫妻财产电动车1辆归段男所有,白金戒指等“三金“归桂女所有;嫁妆彩电等物品归桂女所有。
段男不服一审判决,向吉安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婚生男孩归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小孩成年;改判嫁妆彩电等物品归上诉人。
案情分析:
关于段男与桂女离婚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上诉人段男的二审代理人,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意见:
一、上诉人更有利于抚养婚生男孩段X杰。
1、 婚生男孩段X杰到2012年11月满两周岁,故不适用“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方生活”的原则;
2、本案二审期间,被上诉人于2013年1月在吉安县万福卫生院生育一足月女婴,说明被上诉人在没有与上诉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在外有第三者,其行为涉嫌重婚。
3、上诉人有一技之长,每月有固定收入,具有良好的抚养小孩经济条件。被上诉人文化程度较低,无技术,无稳定工作;
4、婚生男孩段X杰从出生至今一直在上诉人家生活,自2011年7月被上诉人外出务工后一直由上诉人父母带养至今,被上诉人从未回来探望过段X杰。目前,段X杰已经习惯了在上诉人家生活,且与爷爷奶奶建立了良好的亲情关系。
5、 依据农村的公序良俗,段X杰是段家的唯一孙子,他对于家族香火延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依据最高院《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3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上诉人具备上述三个情形,具有抚养婚生男孩段X杰的优先条件,请法院准许。
二、嫁妆已使用多年,为了便利婚生男孩段X杰的生活,恳求法院把嫁妆判归上诉人更为合理、人道。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采信。
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
曾庆鸿 律师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办案总结】
1、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孩的抚养归属问题。二审期间,男方找到了女方出轨,并于他人生育子女的证据,从而把握了案件的主动权。
2、夫妻无缘好聚好散,各自去另找幸福。本案是一起80后的离婚案,随着人们婚姻价值观的改变,80后、90后的离婚潮会越来越多。信任、沟通、关爱、宽容和珍惜是夫妻感情吸取营养的必备元素,缺一不可。
审判结果:
2013年2月28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双方到庭接受询问,被上诉人因在家做产妇无法到庭,上诉人向法官提交了三份新证据,证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充足理由。法官听取了双方代理人的意见,并主持双方调解,被上诉人表示愿意接受上诉人的请求,但由于无财力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上诉人当即同意,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婚生男孩归段男抚养,桂女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夫妻财产电动车1辆归段男所有,白金戒指等“三金“归桂女所有;嫁妆彩电等物品段男所有。
法律依据:
最高院《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3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网友咨询:男方争取抚养权
男方争取抚养权有利条件有哪些求解答
婚姻帮律师解答: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学校的相关证明等等。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需要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手术或者绝育证明。目前,该条款在北京区域适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该条款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如果子女一直随男方生活,法院为了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结合司法实践,建议男方在起诉前做好如下准备:一、让孩子与自己共同居住和生活,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资料等。二、证明孩子随女方生活显著不利,例如证明一方有不良的嗜好(如赌博、夜不归宿等)、经济条件较差、道德品质不佳等等。
4、男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可以提供女方住院的检查病例、孩子的出生证明、户口薄、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等等。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发生争议,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表示愿意随父生活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法官一般会通过与子女谈话的方式来征求孩子的意见。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但他们都能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司法解释的该项规定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7、男方的工资收入、稳定性程度、住房等条件明显优于女方的
男方需要向法院提交工资收入证明、房产证、住房公积金证明等证据加以证实。
小编结语:父母离婚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指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关于男方争取抚养权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