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9年3月19日,杨某(女)与周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周小周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双方协商由杨某照顾孩子四年,周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离婚后孩子一直由杨某抚养照顾,周某未尽抚养照顾孩子的义务。为此,杨某要求周某支付孩子抚养费2009年3月19日至2012年12月24日约定的抚养费22500元,并要求变更周小周的抚养权归杨某所有,周某支付每月745元至孩子18周岁止。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组织好了相关证据材料,代杨某书写了起诉状,代杨某到法院立案,并出席了法庭审理。庭审中,周某承认欠抚养费,但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不同意支付孩子抚养费。
案情分析: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某离婚时,婚生子周小周由被告抚养。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考虑。如果子女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那么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现孩子一直在原告处,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而原被告的婚生子周小周已满十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因此,原告要求变更周小周的抚养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结合本案,原告随其母在郯城县城居住生活,被告经营公司,原告的抚养费应以每月500元为宜。
审判结果:
一、变更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婚生儿子周小周由原告杨某抚养。
二、被告周某支付子女抚养费每月500元,自2009年3月至周小周满18周岁,于每年的3月1日前支付当年度的抚养费。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四年的抚养费24000元,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杨某。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
网友咨询:变更抚养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婚姻帮律师解答:
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一共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这是变更抚养权条件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一方无力抚养孩子,那么只能寻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了。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在这个变更抚养权条件下变更孩子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此种变更抚养权条件下,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是个兜底条款,变更抚养权条件在法律上有时候并不能全部囊括,因为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小编结语:离婚后,如果父母双方的实际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归属,原已确定的抚养归属可以依法予以更改。未成年人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直接抚养归属;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直接抚养归属。对于前一种情况,如果变更抚养归属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则应准许双方的协议。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予变更: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关于抚养权的变更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