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制定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
二、婚前协议的类型
协议枚举严苛型
1、不得与妻子或家人以外的异性有过分及不必要之亲昵举动。“是否必要”、“过分”或“亲昵”之定义由妻子界定。
2、丈夫在任何时刻均不能与妻子失去联络。任何藉口,例如没有带电话、电话没电之类原因,皆不被接纳。
3、若夫妻间对事物持有不同意见,以妻子的意见为最后依据。
4、丈夫答应妻子的每一件事都要做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
协议枚举温馨型
1、吵架不当着父母,亲戚,邻居的面吵,在公共场所给对方面子。
2、吵架尽量不隔夜,晚上睡觉时男方必须主动抱女方,女方生气百般推让男方也不能就此放弃。
3、每周都要给对方按摩一次,男方手艺不好的话可以跟盲人师傅学,严禁和发廊女学。
协议枚举公平型
1、夫妻双方不得对对方使用暴力及咬、掐、挠、抠、撕、抓等不恰当行为,如发生,不得伤及对方易裸露部位。
2、夫妻双方必须尊重对方家庭成员,发生任何情况,均不得辱及对方家庭成员。
3、夫妻双方互不干涉对方隐私,保留各自个人生活空间,互不干涉对方的人身和行为自由。
案例:
赵某(男)与王某(女)在婚前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前者将其名下的一套住房赠与后者,协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并在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因赵某未交付房产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受赠人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交付赠与标的物并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庭审中,赵某辩称,其赠与原告房产是以结婚登记为条件的,原告用假结婚骗取了自己的信任,自己才作的房屋赠与公证,公证后他就被赶出家门,后才得知结婚证是假的。既然双方未结婚,就不能把房屋给王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赠与协议实质为婚前财产约定,而非原告所主张的朋友间的单纯赠与公证。且赠与以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为附加条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记结婚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武汉离婚律师评析:通过本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般来说,经过公证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其内容违法或所附条件不生效,则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确认有效。
本案中,法院就通过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附条件的婚前财产赠与,因其所附条件未生效而不发生房屋赠与的法律效力。法院的认定是基于:(1)原、被告所签的公证协议开篇即明确“协议人王某、赵某现就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2)该协议第二款约定赵某自愿将两居室赠与原告,作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原、被告结婚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原、被告结婚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法院认为该协议中多次出现了“婚前财产”、“结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等与婚姻相关的词句,符合婚前财产约定及公证的目的和性质,也由此可以推断,该公证协议是以协议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作为赠与实质要件的。按照双方公证协议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目的、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法院推定该份公正的真实意思并非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因此,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主张。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结婚前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可以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等问题进行公证。经公证的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应明确婚前财产约定与赠与不能等同。
实践中夫妻存续期间办理财产公证的比较少见。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贷款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把债务推到一方头上,但是,债权人在追债时却找不到该人的踪影。律师提醒各位债权债务人,如果是在夫妻存续期间的贷款应当由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小编结语:婚姻本来就应该是以爱情为基础,达成婚前财产协议不仅不会淡化这一点,反而由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了明确的约定从某种程度上是强化了婚姻的爱情基础。另外,由于现代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时双方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财产问题,与其到时双方为财产的所有权争执不休,不如未雨绸缪事先作出约定,这样一旦婚姻不幸走到了尽头,双方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纷争。什么是婚前协议及婚前协议有哪些种类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协议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