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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权纠纷怎么解决?关于抚养权纠纷的案例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解决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办法有两个,即协议处理和诉讼处理。不同的处理方式,所需要参考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同的。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抚养权纠纷的解决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案情介绍:张某与尹某于2009年在深圳市某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根据该离婚协议,双方婚生子张某某由尹某抚养,张某每月向尹某支付1000元抚养费,当年张某某4岁。 2010年,尹某再婚,并与其夫李某又育一子李某某。在与张某某的生活中,李某经常打骂张某某。2011年,张某与刘某结婚,并无子女,且刘某甚为喜欢张某某,每次探望,张某某都什么高兴。2011年11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张某诉称:其与被告尹某于2009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婚生子张某某由女方尹某抚养。但离婚之后,尹某再婚,由于尹某再婚之父屡次对张某某有粗暴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先被告又有一子,而原告虽也再婚,但无子,并且原告妻子刘某非常喜欢张某某,故要求变更抚养权,张某某由张某抚养。 被告辩称:我与张某离婚之后,对小孩体贴照顾。因生活问题,故而再婚。婚后,李某只是在教育小孩的方式上有问题,但出发点及用意是好的,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案情分析:抚养权归属不是一成不便的,该案中,女方的再婚夫对小孩屡次粗暴,明显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而张某某虽也再婚,但此时张某的生活环境明显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孩抚养权,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审判结果:法院审理过程中,听取了证人的意见,并且征求了刘某、张某某的意见。刘某表示非常愿意与张某某一起生活,并且张某某也非常喜欢刘某。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张某抚养,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均未上诉。

网友咨询: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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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作出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具体而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

(二)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好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如果未成年子女在10周岁以上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并尽可能照顾子女的要求。

补充说明:父母能否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一般情况下,父母离婚时,子女只随一方共同生活或者较多地随一方共同生活。

但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深化,近来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争抢抚养独生子女情况非常多,于是出现了由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现象。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一方面能够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心灵上投下的阴影,使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关怀爱护,在人格上、生理上健康成长;另一方面,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也可以使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可以缓和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融洽双方的关系,共同做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根据此规定,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认可。采用这种抚养方式,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其合法权益。有的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抚养问题另行起诉。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原则知之甚少,或者是一知半解,所以当真正面临这些问题时,往往会变得毫无头绪可言。此时最好的办法是寻求婚姻律师的帮助。因为他们拥有博学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能从专业视角为当事人提出最准确最有效的建议和意见。

小编结语: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36条和37条,当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审理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关于抚养权纠纷的解决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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