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3、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4、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6、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9、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怎样处理?
(一)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前,夫妻双方已离婚的
1、无论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还是通过诉讼程序得来的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有关财产的处置,都是就双方内部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均不能以此逃避对共同债务的清偿。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应将离婚的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对外共同债务的清偿,并承担连带责任,不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
(二)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后,共同债务清偿前夫妻双方离婚的
1、假如双方对债务和财产均作了相应处理,且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有财产足以偿还债务,则可按照双方约定,由负担此债务的一方负责清偿。
2、假如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前提是共同债务),财产分给了一方,而把债务分给了另一方,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没有能力偿还或不能全部偿还,生效法律文书中又只列了无偿还能力一方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离婚分割财产,只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使其共同生活期间的债权人的债权丧失清偿。
网友咨询:离婚前的借款该如何处理?
张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后不久就收到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和起诉书。原来,李女士在离婚前,曾向王女士借款10万元。现王女士以张先生和李女士为共同被告,同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连带偿还借款。张先生说,并不清楚李女士向王女士借款的事,钱也未花到家里。张先生想知道,本案会如何处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张先生所问到的问题,涉及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名义对外负债是否应按照共同债务处理问题。实践中,出现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以日常家事代理理论作为法理基础的。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内,夫妻一方的意思应被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由此产生的债务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而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借款人将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另一种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需要未在借条上签字的男或女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情形的存在,否则应推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对外债务。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在于,42条对本案情形如何处理已经明确规定,可以直接适用。虽然部分法律人对42条的适用存在诟病及不同观点,但在该条未取消不适用前,仍应适用。
小编结语:《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更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