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并放弃财产继承权还要赡养生父母吗
【案情】
叶老汉与张老太有五儿三女。2008年,叶老汉患病住院,五个儿子商议每人拿出4000元,但小儿子却声称自己早以上门女婿身份入赘妻家,况且父母也承诺过不要他赡养,因此只支付了2000元。两位老人因此起诉到法院。
男子入赘到妻家,放弃继承生父母遗产权,是否仍然要赡养生父母呢?
【评析】
《》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将被告抚养成人且已成家,已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现原告年老体弱多病,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被告辩称自己已入赘妻家,放弃继承生父母的家产,不承担赡养义务,是错误的。法院认为,入赘妻家也是亲生父母养育之果,子女同样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本案经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儿子一次性给付父母医药费1200元,另每年给赡养费600元。
【法律界网站提示】
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不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免除。
无名遗嘱惹出“有效性”之争
姐姐生前留下一份代书遗嘱,其遗产的受益人仅为其弟弟邹某。遗嘱上面共有四个人签名:一是没看到过遗嘱内容的医生,一是后来邹某的律师,还有两个与邹某有亲戚关系的人。而姐姐的继子郑某手中却拿着继母生前的一笔卖房款,为此二人打起了官司,焦点也就落在那份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最终法院还是支持了邹某。
原告邹某是被告郑某的舅舅,邹某的姐姐则是郑某的继母。1954年,郑某的父亲与邹某的姐姐相识再婚,两人没有再生育其他子女。一家三口和睦相处,但平静的生活在2002年被打破了。
据邹某说,2000年12月,姐姐和郑父将自己的一套售后公房出售,售房款全部由郑某代收。两年后,邹某的姐姐向郑某要房款准备另行购房时,遭到了拒绝,母子间也爆发了激烈的争吵。
2002年11月,郑某的父亲病故。一个月后,邹某的姐姐也不幸因骨折住院治疗。在此期间,郑某竟对继母的病情不闻不问。姐姐为了感谢弟弟的精心照料,立下遗嘱言明死后所有遗产归弟弟邹某所有。
邹某认为,其外甥郑某手中的售房款15万元,是姐姐和郑父生前共有的财产,房款中有12万元属姐姐的遗产,应归他继承。对此,郑某一口否定了遗嘱的真实性。他认为,虽然遗嘱上有四个见证人的签名,但是见证人之一的律师现为本案原告代理诉讼,代理资格与见证人身份冲突;医生的见证,只证明了继母神志清楚,可医生对遗嘱内容并不知晓,且本人未出庭作证;另两名在场的见证人都是邹某的亲属,有利害关系,且继母本人也没有在遗嘱上亲笔签名,是一份无效遗嘱。
郑某还补充道:他当时只代继母收取了12万元房款,另3万元由继母本人收进,他仅是应继母的要求代写了收条。再有,因他生活困难,外负债务,又因两个孩子读书所需,继母生前已表示房款先用于孩子的读书需要,现在12万元已全部花掉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邹某提供的遗嘱盖有被继承人手印和图章,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书,由两名见证人现场见证;另外,由医生签名确认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精神处于清醒状态,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律师现虽为原告代理律师,但并不能因此导致其在本次诉讼前代书的见证行为无效。所以,法院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在被告郑某处的12万元房款,其中9万元属被继承人即原告姐姐的遗产,应依法归原告邹某继承所有。之后,郑某向一中院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浦东法院原判的结论。
网友咨询:遗产继承纠纷
父亲再婚后不幸因病去世,留份遗嘱把房子给(没做公证)现在继母以法定继承把我告上法庭。请问遗嘱起多大作用?急ji急急急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你父亲只能处分他自己的份额部分,如果遗嘱是属于你父亲真实的意思表示则按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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