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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继承合伙财产份额?继承合伙财产份额该如何进行?

核心提示:由于合伙不享有法人资格,不形成统一的法人财产所有权,故合伙财产的性质比法人财产更为复杂。合伙的财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那么,应该怎么继承合伙财产份额?继承合伙财产份额该如何进行?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怎么继承合伙财产份额

合伙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继承人未成年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同时该条还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二、继承合伙财产份额该如何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案例分析

遗嘱引发继承纠纷 法官哥哥与律师弟弟三上公堂

父亲生前遗嘱 引出继承纠纷

柳州市老干部翁某和妻子许某生前分得一套福利房,建筑面积120多平方米。1992年,许某病故。翁于1993年12月向柳州市老干局购买了该房的部分产权。购买时,翁依房改政策享受了其妻的工龄折扣补贴。1995年10月,翁将部分产权转为房改私产。一年后,翁某与赵某登记再婚。2000年3月,翁病重时立下遗嘱,将房屋大部面积交由在法院当法官的二儿子继承,余下的18平方米则由再婚妻子赵某“住到寿终止”,该遗嘱经柳州市第二公证处作了公证。

当年4月,翁某病故,料理完父亲的后事,当法官的老二在大哥、小妹及当律师的小弟面前出示了父亲的遗嘱。兄弟姐妹们当即对这份遗嘱不予认可,由此引发纠纷。同年8月,老二和继母赵某将大哥、小妹和小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父亲遗嘱合法有效。

一审判决认定 房屋属于共产

2001年3月,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讼争之房屋属房改私产,具有福利房的性质。翁某按房改政策购房时,虽然其妻许某已去世,但其作为购房职工配偶的工龄折扣补贴已随购房进入购房款项之中,这种工龄折算补贴应视为一种财产权利,作为许某与翁某共同购房处理,故讼争之房应作为翁与许的共同财产。由于许已去世,该房发生法定继承,翁某及其4个子女各继承许某所占份额的五分之一。翁在遗嘱中处分他人所有财产部分应无效。

法院还认为,翁某在公证前的代书遗嘱及公证笔录中,对后妻赵某所居住房屋一间处分的真实意思,是指赵可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而非继承权,故法院对赵提出的应当按公证遗嘱确认其拥有一间房间继承权不予支持。同年4月,城中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老二继承房子88余平方米,被告大哥、小妹和小弟各继承12余平方米;原告赵某对原告老二继承范围内的房屋拥有18平方米(一间房间)的终生使用权。

一审判决后,老二和继母不服,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撤消一审 确认遗嘱有效

柳州市中级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被继承人翁某向单位申请购买该房时,其妻许某已在此前病故。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讼争之房应为翁某的个人财产。翁生前通过公证立遗嘱将该房指定由法定继承人老二继承其中的107余平方米,后妻赵某继承18平方米,法院予以认定。二审期间,上诉人老二考虑到其父在购买该房时享受了母亲的工龄折扣补贴,以及该款已用于购房的这一事实,念及与三被上诉人的兄弟姐妹之情,自愿补偿给三被上诉人2.1万元。据此,二审法院于2001年9月撤消一审判决,将诉争之房判归老二继承107余平方米、赵某继承18平方米;上诉人老二补偿给被上诉人大哥、小妹和小弟各7000元。

终审判决后,三兄妹不服,向自治区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认可终审 提高补偿金额

2001年12月,自治区高院作出民事裁定,决定对该案进行提审。自治区高院在再审审理期间,当律师的小弟向法庭出示了最高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以及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称:“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查明购房款是否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累,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哥在二审上诉状承认,父母两人存款在母亲许某去世后,由父亲翁某交给老二保管的共有2.1万元,说明母亲在死亡后,其遗产并未分割。区高院经审理认为,翁某于配偶许某去世后申请购买了讼争之房屋,享受了许的工龄优惠属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权益,许某不应成为讼争房屋产权的民事主体。因此,讼争之房应为翁某的个人遗产。区高院于近日作出再审判决:在认可二审判决的基础上,变更柳州市中院第三项判决——由老二补偿给大哥、小妹和小弟各2万元人民币。

网友咨询:遗产继承纠纷中如何确定被告?

我岳母在1989年立下遗嘱,将她的房产由她的女儿(我老伴)和她的一个侄孙继承,各自继承的部位都非常明确,该遗嘱经过公证。她于1994年去世,她去世后,那位侄孙一直拒绝去办理遗产分割手续,进而将属于我们继承的房产强行占用,多次与其交涉让其退出,无果。我们于2014年8月将其告上法庭。但在2014年11月,其因病重去世。现在需要改变被告,请问:是将其妻子作为被告呢还是将其所有的继承人作为被告?

婚姻帮律师解答:

将所有的继承人都作为被告。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怎么继承合伙财产份额?继承合伙财产份额该如何进行?”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关于继承合伙财产份额方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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