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红(女)与刚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因此婚后双方感情很快出现裂痕,不久便协议离婚。两人离婚时,红已经怀孕一个月,因孩子未出生,红便没有提及孩子的抚养问题。孩子出生后,红便开始要求刚承担孩子的生活费,但是刚以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没有“子女抚养”条款为由,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为此,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刚承担抚养费。
律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力和义务。
红和刚的孩子虽然在父母离婚后出生,但其合法权益仍然受到法律保护,离婚并不能校训户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因此,父母双方离婚后,仍然有平等负担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义务,不会因子女是在父母离婚后还是离婚前出生而产生差别。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是强制性的无条件义务。刚以孩子是离婚后出生为由而不愿承担抚养义务于法无据。红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刚承担抚养责任,是在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支持。
网友咨询:关于离婚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现在关于离婚的一个共同现象,就是争夺抚养权的问题,如果抚养权在男方手上的话,他唯一的好处就是说让女方出抚养费吗还是有什么更有利于他的好处?请法律工作者详细回答下好吗?
拜托大家不要摘抄《婚姻法》很专业的解释,只要就我的问题很通俗的回答下,他具有抚养权就是为了让女方出抚养费吗?还是有更有利于男方的什么地方?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36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小编结语: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力和义务。关于离婚后孩子才出生的父亲的抚养义务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