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可以继承吗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个人继承或受遗赠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持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文件,到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再到归集部门提取所遗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和办理销户手续。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其结余公积金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职工或其合法继承人提取的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住房公积金能进行遗产分割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
因此,住房公积金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可以继承的。
案例分析
一起继母子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原告康启林与被告贾光亮、杨春萌是继母子的关系。1957年8月,被告贾光亮之母杨春萌与他的生父贾振民离婚。杨春萌与贾振民有两个儿子,长子贾光亮由父亲抚养,次子杨春萌跟随母亲生活。1967年12月,原告康启林与贾振民登记结婚。两人婚后共同生活了四十年。两人婚后没有共同子女。2009年,康启林与贾振民在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处的房屋一套,登记在贾振民的名下,颁发了房产所有权证。房屋价值120万元。2014年5月,贾振民因病去世,对于诉争房屋的继承问题就出现了继承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
【资深房产专业律师评析】:
依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的贾振民名下北京市丰台区某处的房屋属于遗产。由于贾振民没有订立遗嘱,遗产继承按法定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说明了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本案中的被继承人贾振民的妻子康启林、儿子贾光亮和杨春萌都有继承权。
但是,对于继承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原则上规定了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在第二三四款特定规定了下述例外情况: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对没有独立经济来源或其他经济收入而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并且因年幼或年迈、病残等原因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照顾多分遗产,其所得份额应大于平均份额。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本案中,康启林属于年迈且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况。康启林与贾振民结婚四十年来对他照顾有加,在贾振民生病期间更是悉心照料。所以,原告康启林的份额应当大于平均份额。被告贾光亮是贾振民的儿子,但是在父亲生病期间疏于照料,应当适当少分。而相比较而言,杨春萌从小跟随亲生母亲生活,已经改姓,与父亲没有共同生活过,对父亲完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应当少分甚至不分。
【案情结果】
被继承人贾振民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继承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康启林作为贾振民的妻子,贾光亮和杨春萌作为贾振民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按照各继承人的应得份额对贾振民的遗产进行分割。登记在贾振民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某处的房屋由三人共同继承,康启林拥有六分之四份额,贾光亮和杨春萌各拥有六分之一份额。
【最终判决】:
1、诉争房屋由原告康启林继承所有,居住使用。被告贾光亮和杨春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
2、原告康启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贾光亮和杨春萌支付房屋折价款各二十万元。
网友咨询:遗产继承的房屋可以直接买卖吗?
遗产继承的房屋可以直接买卖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只有这个遗产登记到你名下之后,才可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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