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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遗产保管人侵吞遗产怎么办?

核心提示:被继承人立遗嘱后会安排一个遗产保管人。遗产保管人也就是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存有遗产,依法应当对该遗产承担保管责任的人。那么,遗产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遗产保管人侵吞遗产怎么办?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遗产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关于遗产保管人的主要职责,我国继承法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在《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 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根据该规定,遗产保管人应负有以下义务:

(1)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公开遗产清单。遗产保管人应当将清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的情况向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说明,并向其公开遗产的清单,说明遗产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

(3)妥善保管遗产。遗产保管人对保管的遗产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即应当像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样管理遗产。此外,还应当尽量排除防止对遗产的自然侵害和人为侵害。如果因遗产保管人未尽到责任,致使遗产遭受毁损、被盗、散失等,遗产保管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遗产保管人侵吞遗产怎么办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所谓存有遗产的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实际控制遗产的人。存有遗产而且负责保管的人称为遗产保管人。遗产保管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遗嘱执行人,还可以是其他人。

遗产保管人应对遗产妥善保管,非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不得使用、处分遗产。保管人不称职的,可经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更换。保管遗产所花的费用,最后从遗产的价值中扣除。保管人侵吞或故意损坏遗产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回或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如何成功继承解放前出生的公民死亡后的遗产

基本案情如下:

梁某与崔某出生于1920年前后,于1940年左右登记结婚,于1944至1965年期间共生育6名子女,其中一名儿子在1972年与朋友偷渡香港时溺水死亡。梁某与崔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梁某与崔某生前无固定单位和工作,案涉遗产是梁某在婚后购买的,登记在梁某名下,梁某在1998年订立过一份公证遗嘱,指定其享有的份额由在生的五名子女继承。由于崔某没有订立遗嘱,则其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于遗产继承的特殊性,法律要求不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均需将所有继承人的情况(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列明并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现实中往往由于死者的年代久远,导致其本身甚至于其父母的情况无法查实,以致继承无法继续下去或要通过宣告死亡等耗费长时间的法律程序进行补正。在本案中,委托人在开始时证据不足,到在张律师指导下搜集以及张律师运用律师身份搜集完整全部证据后终于在法院以调解结案的方式顺利继承遗产,并在拿到调解书后第三个工作日即办理完成更名手续,顺利取得新房产证。

点评:

继承官司是很特殊的一类官司,由于牵涉人数较多、年代较久远,故需要花费较长时间进行证据搜集,对律师和当事人的相互配合也有较高要求,但往往证据准备完整的话往往能取得胜诉结果。所以,当事人在处理继承纠纷时最好委托律师办理,以免走弯路。

网友咨询:生前赠与算遗产继承吗

母亲去世后,我没有和父亲分遗产,父亲另找继母,并且要死后把两处无房产的集资房留给继母,请问我有继承权吗?还有,母亲生前赠与我的钱款(当时父亲并不知情),能算作遗产继承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1、你父亲有生前赠与权力,但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现在他处分的财产有你母亲的遗产,应该先继承;2、你母亲的遗产你有继承权;3、母亲生前赠与我的钱款,有效的是你父母共同财产中,你母亲自己的部分。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遗产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遗产保管人侵吞遗产怎么办?”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所谓存有遗产的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实际控制遗产的人。存有遗产而且负责保管的人称为遗产保管人。遗产保管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遗嘱执行人,还可以是其他人。关于遗产保管人义务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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