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叠民初字第262号
原告黄X诉被告陈X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被告陈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小孩陈X由陈X抚养教育。原告对该判决不服。女儿陈X从出生一直由原告及家人照顾抚养长大,被告对女儿不闻不问,也未尽到过做父亲的责任和义务。被告争夺女儿的抚养权,目的在于争夺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产权,并非真心抚养小孩。法院判决后,女儿仍跟随原告生活至今。原告有稳定的住所和固定的收入,能够独立抚养小孩,且原告作为母亲抚养教育女儿, 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故要求变更小孩陈X的抚养权,判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陈X生活费300元,教育费、保险费、医疗费凭发票各负担一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X辩称:双方闹离婚时,原告强行带走小孩回娘家居住,不让被告看望小孩。离婚后,小孩虽判归被告抚养,但原告竟剥夺被告的监护权和探视权,因此被告停止支付小孩抚养费。原告收入微薄,且常因外出工作致使小孩得不到更好地照顾,而被告经营一家公司,收入高,有足够的能力抚养好小孩。原告提出变更小孩陈X抚养权的理由不成立,因此本人不同意变更小孩陈X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结婚后于2001年10月5日生育女儿陈X。2003年8月22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原告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后原告多次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于2007年7月1日作出离婚判决,并判决婚生女儿陈X由被告陈X抚养教育,随其生活,原告黄X每月给付小孩生活费100元,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各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判决生效后,原告拒绝将小孩交由被告陈X监护,一直由其本人及家人共同照顾抚养女儿陈X,期间被告也未给付女儿的生活费。 2008年3月28日,原告黄X以其完全有能力抚养女儿和女儿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原、被告均有能力抚养小孩,各自居住的环境及条件相当。
以上事实,有(2007)叠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照片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离婚时虽然婚生小孩陈X由法院判决给被告抚养,但离婚后陈X依然一直跟随从小抚育其的母亲黄X生活。陈X现尚未满七岁且系女孩,跟随母亲生活客观上会得到更好地照顾,为了避免原、被告因孩子的抚养权之争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原告申请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应给予被告合理的探视小孩的便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婚生女孩陈X的抚养权由原来的被告陈X抚养变更为由原告黄X抚养,被告陈X每月给付小孩生活费150元,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至小孩独立生活止。上述费用从2008年7月起给付,此后在每月的15日前付清当月的生活费。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50元。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义务人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10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4830,开户行:桂林市农行七星支行三星分理处),递交上诉状上诉期届满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网友咨询: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老大是女孩2岁3个多月 老二是男孩2个多月 女方离家出走 孩子的抚养权法院该怎么判 女方和我在一起5年没有出去工作过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作出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具体而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
(二)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好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如果未成年子女在10周岁以上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并尽可能照顾子女的要求。
补充说明:父母能否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一般情况下,父母离婚时,子女只随一方共同生活或者较多地随一方共同生活。
但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深化,近来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争抢抚养独生子女情况非常多,于是出现了由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现象。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一方面能够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心灵上投下的阴影,使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关怀爱护,在人格上、生理上健康成长;另一方面,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也可以使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可以缓和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融洽双方的关系,共同做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
小编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根据此规定,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认可。采用这种抚养方式,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其合法权益。有的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抚养问题另行起诉。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原则知之甚少,或者是一知半解,所以当真正面临这些问题时,往往会变得毫无头绪可言。此时最好的办法是寻求婚姻律师的帮助。因为他们拥有博学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能从专业视角为当事人提出最准确最有效的建议和意见。关于抚养权的判决书范本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