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方式及对策
1、银行存款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离婚诉讼前,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庭审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只有六家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本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转移存款问题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但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离婚问题、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查询,可以很好地保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果能够提供对方的开户行和账号,将使查询变得简单有效。
(2)将存款取出后另存他人名下
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转账方式会留有痕迹),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却称该款已用于日常开支,这也是离婚时某一方常采用的隐匿、转移财产的方法。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当对方取走存款并称,可考虑用一方或家庭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的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采信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消耗完毕"的说法。因此,提供日常开销的相关证据是较易为法院认可的一种方法。
2、不动产隐匿转移的方式及对策
(1)隐匿不动产
有些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秘密购买了另处不动产。为使该房产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在离婚时一般采取隐瞒的策略。
当夫妻感情不和时,就应当敏感地对待对方的行为,收集并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以查询夫妻共同房产。
(2)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产权证上只有一人名字的情况下,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虽然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的整个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以查询,但是固定资产变成了现金,受损一方总是难以追回房款的。
当发现对方有这种转移财产的可能时,可以及时起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去进行登记并要求不得予以过户,这样较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较易发生在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之下。
但这种情况下,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结果。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等到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
律师建议: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第二,婚前购房出资要将自己名字写入产权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3、企业股份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有的当事人有一家甚至几家公司。对于公司的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公司财务不规范或"两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
这种情况,只能起诉离婚,并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资产审计。但账目不实的问题,可能导致评估结果也是"价值高,评估低"。
4、股市资金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股市资金转移隐匿,常见的有: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但股市信息的查询较银行存款相对宽松,只要凭法院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
5、其他家庭动产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一方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律师建议:一是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电器的购买发票;二是预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时,请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摄像机将家电拍摄后,请朋友作证,在家庭财产清单上签字;三是发现家电被转移后立即报警,加强法院采信力度。
【基本案情】离婚时男方隐匿债权,女方能否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05年6月 刘晶与张伟在重庆一家装饰公司上班时认识,当时刘晶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张伟是设计师。由于在工作中两人接触比较多,半年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2007年元旦刘晶与张伟在四川省射洪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0月,两人生育一女。因张伟在刘晶怀孕期间与魏娟关系暧昧,被刘晶发现后,张伟虽然口头承诺不与魏娟来往,但是背着刘晶,两人依旧暗通款曲。刘晶忍无可忍,于2010年3月12日,向当地法院起诉与张伟离婚。庭审中,刘晶提出张伟在当地某装饰城有施工债权,张伟当即予以否认,因刘晶未能提供证据。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对施工债权一事没有做出处理。
离婚后,张伟与魏娟步入婚姻殿堂。2013年7月,刘晶偶遇张伟的同事,闲谈中获悉:2010年2月10日张伟与某装饰城工程款已经进行了结算,工程款为240000元。刘晶立即前往某装饰城核实时,相关人员证实了前述事实。离婚时男方隐匿债权,女方能否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闻听实情刘晶十分气愤,迅速找到张伟要求返还120000元,张伟明确拒绝。2011年5月,刘晶以张伟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伟履行与某装饰城签订的施工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成立于刘晶与张伟婚姻存续期间,该债权应视为刘晶与张伟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对该债权未处理,刘晶亦未明确表示放弃债权,故刘晶对债权享有相应的权利。原则上刘晶应享有一半份额,张伟应依法承担返还义务,但因张伟在离婚时有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适当少分,故判决张伟返还刘晶130000元。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张伟与刘晶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在离婚后,刘晶发现张伟隐瞒了应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债权240000元,因此刘晶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张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债权240000元的行为构成法定“可以少分”,法院最终判决刘晶分得130000元。
二、隐匿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小编结语:在离婚过程中。若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匿、转移等,根据法律的规定,隐匿财产的一方应该少分或者不分。更多离婚隐匿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