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如何继承
实践中遗产如何继承,一般按照以下步骤予以确认:
(1)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与有关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的,扶养人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取得遗产,即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2)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下遗嘱,指定自己的财产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或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将根据遗嘱接受遗产,即遗嘱排除了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3)如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处分自己的财产,其遗产将根据法律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定顺序继承。
二、共有人死亡遗产如何继承
当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之一死亡时,继承开始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确定遗产的范围。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对于共同购置的财产,共有人之一死亡时,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将应属于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从共同购置的财产中分离出去,剩余部分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对于通过合伙合同而形成的共有关系,在共有人之一死亡时,一般应结束这种合伙关系,被继承人原来的投资及应分得的利润、积累应从合伙事业的全部财产中分离出来,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于共同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形成的企业共有关系,股东之一死亡时,被继承人的股权可由其继承人继承,也可将其股份出卖,将所得的财产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案例分析
一起继母子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原告康启林与被告贾光亮、杨春萌是继母子的关系。1957年8月,被告贾光亮之母杨春萌与他的生父贾振民离婚。杨春萌与贾振民有两个儿子,长子贾光亮由父亲抚养,次子杨春萌跟随母亲生活。1967年12月,原告康启林与贾振民登记结婚。两人婚后共同生活了四十年。两人婚后没有共同子女。2009年,康启林与贾振民在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处的房屋一套,登记在贾振民的名下,颁发了房产所有权证。房屋价值120万元。2014年5月,贾振民因病去世,对于诉争房屋的继承问题就出现了继承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
【资深房产专业律师评析】:
依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的贾振民名下北京市丰台区某处的房屋属于遗产。由于贾振民没有订立遗嘱,遗产继承按法定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说明了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本案中的被继承人贾振民的妻子康启林、儿子贾光亮和杨春萌都有继承权。
但是,对于继承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原则上规定了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在第二三四款特定规定了下述例外情况: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对没有独立经济来源或其他经济收入而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并且因年幼或年迈、病残等原因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照顾多分遗产,其所得份额应大于平均份额。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本案中,康启林属于年迈且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况。康启林与贾振民结婚四十年来对他照顾有加,在贾振民生病期间更是悉心照料。所以,原告康启林的份额应当大于平均份额。被告贾光亮是贾振民的儿子,但是在父亲生病期间疏于照料,应当适当少分。而相比较而言,杨春萌从小跟随亲生母亲生活,已经改姓,与父亲没有共同生活过,对父亲完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应当少分甚至不分。
【案情结果】
被继承人贾振民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继承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康启林作为贾振民的妻子,贾光亮和杨春萌作为贾振民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按照各继承人的应得份额对贾振民的遗产进行分割。登记在贾振民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某处的房屋由三人共同继承,康启林拥有六分之四份额,贾光亮和杨春萌各拥有六分之一份额。
【最终判决】:
1、诉争房屋由原告康启林继承所有,居住使用。被告贾光亮和杨春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
2、原告康启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贾光亮和杨春萌支付房屋折价款各二十万元。
网友咨询:遗产继承必须公证吗?
王某去世,留有部分股票,不知其密码,一按揭房贷款尚未还完,继承人有妻子,女儿,母亲三人,该如何继承?继承人间没有发生纠纷,可以不去公证处进行遗产公证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股票和房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妻子分割一般之后,再由妻子、母亲、女儿平均分割。可以作一个公证,不做也可以。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遗产如何继承?共有人死亡遗产如何继承?”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
一、遗产如何继承
实践中遗产如何继承,一般按照以下步骤予以确认:
(1)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与有关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的,扶养人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取得遗产,即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2)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下遗嘱,指定自己的财产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或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将根据遗嘱接受遗产,即遗嘱排除了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3)如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处分自己的财产,其遗产将根据法律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定顺序继承。
二、共有人死亡遗产如何继承
当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之一死亡时,继承开始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确定遗产的范围。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对于共同购置的财产,共有人之一死亡时,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将应属于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从共同购置的财产中分离出去,剩余部分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对于通过合伙合同而形成的共有关系,在共有人之一死亡时,一般应结束这种合伙关系,被继承人原来的投资及应分得的利润、积累应从合伙事业的全部财产中分离出来,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于共同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形成的企业共有关系,股东之一死亡时,被继承人的股权可由其继承人继承,也可将其股份出卖,将所得的财产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案例分析
一起继母子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原告康启林与被告贾光亮、杨春萌是继母子的关系。1957年8月,被告贾光亮之母杨春萌与他的生父贾振民离婚。杨春萌与贾振民有两个儿子,长子贾光亮由父亲抚养,次子杨春萌跟随母亲生活。1967年12月,原告康启林与贾振民登记结婚。两人婚后共同生活了四十年。两人婚后没有共同子女。2009年,康启林与贾振民在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处的房屋一套,登记在贾振民的名下,颁发了房产所有权证。房屋价值120万元。2014年5月,贾振民因病去世,对于诉争房屋的继承问题就出现了继承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
【资深房产专业律师评析】:
依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的贾振民名下北京市丰台区某处的房屋属于遗产。由于贾振民没有订立遗嘱,遗产继承按法定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说明了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本案中的被继承人贾振民的妻子康启林、儿子贾光亮和杨春萌都有继承权。
但是,对于继承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原则上规定了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在第二三四款特定规定了下述例外情况: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对没有独立经济来源或其他经济收入而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并且因年幼或年迈、病残等原因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照顾多分遗产,其所得份额应大于平均份额。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本案中,康启林属于年迈且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况。康启林与贾振民结婚四十年来对他照顾有加,在贾振民生病期间更是悉心照料。所以,原告康启林的份额应当大于平均份额。被告贾光亮是贾振民的儿子,但是在父亲生病期间疏于照料,应当适当少分。而相比较而言,杨春萌从小跟随亲生母亲生活,已经改姓,与父亲没有共同生活过,对父亲完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应当少分甚至不分。
【案情结果】
被继承人贾振民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继承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康启林作为贾振民的妻子,贾光亮和杨春萌作为贾振民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按照各继承人的应得份额对贾振民的遗产进行分割。登记在贾振民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某处的房屋由三人共同继承,康启林拥有六分之四份额,贾光亮和杨春萌各拥有六分之一份额。
【最终判决】:
1、诉争房屋由原告康启林继承所有,居住使用。被告贾光亮和杨春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
2、原告康启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贾光亮和杨春萌支付房屋折价款各二十万元。
网友咨询:遗产继承必须公证吗?
王某去世,留有部分股票,不知其密码,一按揭房贷款尚未还完,继承人有妻子,女儿,母亲三人,该如何继承?继承人间没有发生纠纷,可以不去公证处进行遗产公证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股票和房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妻子分割一般之后,再由妻子、母亲、女儿平均分割。可以作一个公证,不做也可以。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遗产如何继承?共有人死亡遗产如何继承?”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共同购置的财产,共有人之一死亡时,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将应属于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从共同购置的财产中分离出去,剩余部分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