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鹏和袁莉登记结婚后生下一子,因性格问题两人一直争吵不断。生下孩子后,袁莉为了上班方便,搬回娘家居住,将儿子放在袁莉的父母家里,由外公外婆照顾。
后来,王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袁莉离婚,并要求自行抚育儿子。袁莉也同意离婚,但也要求自己抚育孩子。广州离婚手续
经审理,法院查明,王鹏与袁莉的儿子一直与其外公外婆共同生活,与外公外婆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同时,袁莉的父母身体健康并且都有退休金。因此,法院在判决准予王鹏和袁莉离婚的同时,判决两人之子由被告袁莉抚育,原告王鹏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
律师分析
夫妻双方离婚时,在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如果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况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本案中,王鹏和袁莉均同意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离婚后孩子应该归谁抚育。两人之子自出生后就一直与其外公外婆共同生活,而王鹏和袁莉离婚时,袁莉的父母身体仍很健康,并且都有退休金,因此有能力同时也愿意帮助袁莉照顾孩子。因此,袁莉依法获得了对于孩子实际抚育的权利。
网友咨询:关于离婚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现在关于离婚的一个共同现象,就是争夺抚养权的问题,如果抚养权在男方手上的话,他唯一的好处就是说让女方出抚养费吗还是有什么更有利于他的好处?请法律工作者详细回答下好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36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小编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关于抚养权的归属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