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协议离婚,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
(一)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二)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三)协议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
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四)申请登记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五)协议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
二、精神病人能否协议离婚?
精神病人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可以进行,如果夫妻一方为精神病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以法院判决的形式进行离婚。
【相关案例】
精神病人岂可登记离婚草率颁证必须依法撤销
近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严把事实关、法律关,依法对原告刘某诉被告双峰县民政局及第三人邹某婚姻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作出公正判决,判决县民政局败诉,撤销该局于今年5月对刘某与邹某作出的离婚登记。
刘某与邹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后育有两个小孩,刘某于2010年7月起因精神异常被其丈夫邹某送回娘家。经医治病情好转,邹某将其接回。颇有心计的邹某哄骗刘某与其一道于今年5月7日来到县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邹某并未将刘某精神异常的真相如实告之。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没有对与正常人神情明显有异的刘某予以察言观行,也未询问双方是否精神异常等实质审查,就草率地颁发了离婚证。邹某窃喜,以为大功告成。谁料刘某之父母获悉离婚真相后甚为恼怒,随即护送其女刘某赴省脑科医院就诊,今年7月刘某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且评定刘某自去年7月起即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之父即向双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小编结语: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更多协议离婚的条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