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两年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和权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财产类型:银行存款(包括工资、经营性收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现金、房地产、机动车辆、股票、公司股权、债券、知识产权收益、债权、有价值的字画、各种金饰及家私、家电设施等等。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1、遵从约定,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比如AA制)。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没有财产特别约定时,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
3、兼顾弱者和妇女权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离婚后生活有困难;一方身体患有疾病;离婚是由于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该方有过错,相对而言,对方就属弱者;离婚是由于男方的暴力行为所致,女方即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时,则在分割财产时,以平均分配为基础适当向弱者倾斜;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时,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对于婚前一方已实际按揭的房地产,而婚后共同支付供楼款的房地产分割,原则上应以离婚时的房地产评估价作为分割基数,计算共同供楼款占整个楼款本息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房地产评估价所得的数据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该部分权益应作为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按揭名义人应在将该权益50%的对价支付给对方后才享有该房地产的全部产权。
网友咨询:夫妻离婚,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否应当平均分割?
村民吴某结婚前与母亲王某共同经营一个小超市。吴某与孙某结婚后,王某自动退出,超市由吴某、孙某共同经营,夫妻俩每月有7000多元的收入。婚后第三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孙某离家出走。从此,吴某雇用了一个小工继续经营超市,但超市的大小事均由吴某一个人操心。大约过了近一年,吴某见孙某仍未回来,便通过孙某的父母联系到孙某,提出离婚。孙某表示同意,但在分割超市财产时,孙某提出近一年来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分得1/2。吴某认为,超市本来就是他的个人财产,且孙某自己离家出走,既未参加经营,也未从事家务,无权要求分得超市收入。
婚姻帮律师解答:
吴某可要求多分得自家经营的超市纯收益。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对这种经营纯收益,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还需综合考虑两种情形:一是共同经营,共同付出体力、智力劳动;二是如果一方经营,另一方应在家庭事务上承担更多的义务,此类收益因为凝结了夫妻双方共同劳动,应共同成为收益的受益人。若一方经营,另一方未尽一丝一毫的家庭责任、生活经营责任,在分割时应适当少分。夫妻离婚,分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否应当均当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也就是说,依据公平原则可以“区别对待”。
本案中,超市系吴某婚前财产,且双方分居期间完全由吴某一人独立经营,孙某没尽任何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解释,吴某应当多分得该超市经营纯收入,孙某应少分或不分得。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法包括:
(一)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
(二)折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共有物一半价格的补偿。共有物的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分割。
(三)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拍卖,双方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价金分割是在双方均不主张共有物的所有权或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
离婚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基本上不会因为现金、银行存款的分割发生争议。但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房产、古董字画等升值潜力比较高的财产时,就很难达成协议了。遇到这样的情况,应了解清楚如何处理对自己有利。
小编结语:离婚的双方虽未同居生活,但只要办理了婚姻登记,就受我国婚姻法调整,而婚姻的内容并非要求夫妻间一定要有同居行为,且夫妻间的是否同居与其财产分割也并无必然联系。更多分居两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