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个人财产?
(一)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资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 知识产权的收益;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举例:一方婚前有一套房屋,婚后该房屋卖了100万,这100万就是婚前财产的替代物,仍然是一方个人财产;同理,一方婚前有100万存款,婚后用这100万买了一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这套房是那婚前100万存款的替代物,仍然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④ 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 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认定?
1.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出租产生的租金,属于经营性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
2. 银行存款利息。因存款利息是自然收益,不需要付出任何劳动,一方个人财产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其产生的利息都归个人所有。
3. 一方婚前房产、收藏品婚后增值,增值部分,归一方所有。
4. 婚前开立的股票账户、基金账户收益。分两种情况:①一方婚前买入的股票或基金,如果婚后账户没有任何交易,零操作,离婚时,账户增值归一方所有;②一方婚前买入的股票或基金,如离婚期间账户有操作,那么,离婚时账户市值,减去结婚时账户市值,所得收益为婚后共同财产。如,一方婚前股票账户10万,离婚时账户12万,如果婚后没有操作,那么这12万都是一方个人财产;如婚后有操作,那么其中10是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2万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 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注:我们国家是共同财产制,除非书面约定,否则不承认婚内AA制。)
3.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注:夫妻分居两地,自己挣钱自己花的情况,也并不是婚内AA制,双方各自的财产依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一般是各自使用管理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各自的财产相差悬殊,则财产多的一方以差额补偿财产少的一方。)
4.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基本案情】离婚后,原夫妻共同财产仍可分割
2013年10月15日,男子赵某与女子沈某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当时由于夫妻间相关存款的领取情况未能核准,故法院并没有进行处理。后来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予以分割,要求沈某支付给自己共同存款分割款76677元,然而沈某却声称,该笔共同存款已全部用于生活开销、租房租金、人情往来、看病、看望女儿等主要开支。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沈某名下有整存整取存单两份,存款金额各为50000元,存入日期都是2008年4月10日,且两份存单均由被告于2013年4月24日领取,加上利息两份存单领取金额共计116237.1元;此外,沈某名下的个人活期一本通存折内有存款余额53352.78元,2012年7月18日被沈某全部领取。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赵某主张并由沈某实际领取的被告名下存款合计169589.88元,系双方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虽然双方已通过法院判决离婚,但上述共同存款尚未分割,赵某要求重新分割上述款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沈某领取款项后,未作为共同财产与赵某共同使用及分割,引发了双方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沈某辩称该款项已全部用完,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的去向。因此,结合沈某领款后的正常生活开支及被告的过错行为,故作出以上判决。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小编结语: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其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有约定的,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依照协议分割。更多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