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均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规定。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照夫妻财产制的产生依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按照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按照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按照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
我国实行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其中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
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家庭也难以稳定,从而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但是,有些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表现在:
一、夫妻一方心存异心,隐藏、转移、毁损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二、一方品质恶劣,有严重恶习,诸如吸食毒品、赌博、嫖娼等,变卖和挥霍共同财产,如不及时分割共同财产,将会导致共同财产逐渐减少或者灭失;
三、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救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四、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司法解释中用“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来表述,是因为随着社会发展,有些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有可能推陈出新,无法准确的去概括,所以要留有余地。
这里有几个问题是不得不考虑的。
第一、“严重损害夫妻财产利益行为”中的“严重”要如何界定?是按照金额判断,还是按照所损害的财产利益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比例判断?我认为后者具有可操作性,可以考虑按照损害的财产利益占夫妻共同财的五分之一至十分之一之间作为判断的标准。
第二、如何认定所患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是按照医疗机构或者保险机构的分类还是按照患者所患疾病可能导致的危险结果去判断?本人倾向于按照医疗机构确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作为认定的标准。因为,保险机构是商业公司,其出于商业利益需要确定的重大疾病范围较为狭窄,由医疗机构去确定病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较为合理。
第三、夫妻个人财产能否也受《婚姻法》第二十条的约束用于支付患有一方的医疗费用。换言之,如果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双方已经分配和取得了共同财产,一方因为治疗需要,仍需治疗费用时,对方是否仍应按照《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义务将自己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取出用于支付患病一方的医疗费用?
我个人认为,夫妻一方仍有义务从自己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中支付另一方的医疗费用。
第四、如果一方不愿意将个人分得的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用于支付患病一方的医疗费用,是否违反《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构成遗弃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一般认为,情节是否恶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符合其中一项者,应当认定情节恶劣:1.遗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后果;2.社会上影响恶劣;3.行为人多次遗弃,经教育不改正;4.如果出于卑劣的动机实施遗弃的行为。
第五、夫妻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能否分割共同财产。一般来说,夫妻对外负有债务,在出现本条第一款的情况下,不应当同意分割共同财产。如果是出现本条第二款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分割共同财产。总之,救命比还债更重要。
第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限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规定所确定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投资收益;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这些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不影响未成年子女正常成长需要。夫妻仅有一套住房的,一般不应允许分割处置,但是,出售较大住房更换较小住房,从而得到差价款用于共同分割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允许。
网友咨询:不离婚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和丈夫结婚多年,我一直没有工作,主要在家做家务,我们靠丈夫的的收入生活,所以家里的共同财产一直都由丈夫保管,从去年开始我患上癌症需要医治,但是丈夫拒绝提供治疗费,致使我的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但我现在还不想离婚,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共有为共同共有,原则上在夫妻关系终止前,除非有重大理由,不能对该共有财产进行分割。那么何谓重大理由呢?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之间都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现你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可以不请求离婚,直接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小编结语: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只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而不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之前的做法大多是不予受理。解释三实施后,改为不予支持,即驳回诉讼请求。但有解释中本条规定的两项情况的,法院应当支持。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其中一方会在此拖延的过程中隐藏、转移、变卖、挥霍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或者一方患重病,另一方不给予治疗,而患病一方又无力支付的情况。更多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