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敲锣打鼓、鞭炮响起,一对对新人喜结连理,大家恭喜,将一串串祝福送上。然而,事事变化无常,生活习惯的不同步、脾气秉性的不协调等因素又使得一段段婚姻走向终点。当婚姻濒临尽头,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面临的不仅仅是感情的结束,还有子女抚养、财产等问题的处理,方方面面,纷繁复杂。从缔结婚姻到感情破裂,夫妻共同财产总是在动态中不断发生着变化。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夫妻财产也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涉及到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权问题及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下就婚姻法对于公司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做一下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如果在离婚后,一方才发现另一方在公司企业中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基本案情】离婚财产 “夫妻公司”怎样分割
南京市溧水区的阿斌、阿洁原是自由恋爱,1998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2001年7月,股东阿斌和江某创立云宇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阿斌的认缴出资额为40万元,江某的认缴出资额为10万元。江某并未实际出资,只是挂名股东,注册资金50万元全部系阿斌、阿洁夫妻二人出资。
2008年5月20日,阿斌和阿洁作为云宇公司的两个股东签订公司章程,其中章程第十四条约定:股东阿斌的出资额40万元,出资比例为80%;股东阿洁的出资额10万元,出资比例为20%。2008年6月4日,工商管理局根据该公司申请,颁发了《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将云宇公司原股东阿斌和江某,变更为阿斌和阿洁,其中阿斌的认缴出资额为40万元,阿洁的认缴出资额为10万元。
至此,云宇公司成了名副其实的“夫妻公司”。
离婚时公司财产怎么分?
不过,2012年9月,双方因为感情破裂,阿斌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时对公司财产进行分割处理。阿斌认为,该公司有明确的公司章程,应该按照公司章程双方二八分。
然而,阿洁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权利。“云宇公司成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是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章程适用范围仅限于公司法,不能依公司章程改变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规定。法院不能将公司章程中公司股份的比例理解为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分配协议,请求判决为阿斌和我各持有公司50%的股份。”阿洁在法庭上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斌要求离婚,阿洁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阿斌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对于阿斌、阿洁争议的公司股权份额问题,法院认为,云宇公司成立于阿斌、阿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的财产确实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判定按公司章程分割财产
“但由于阿斌、阿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阿斌的出资比例占80%,阿洁的出资比例占20%,即阿斌享有公司80% 的股权份额,阿洁享有公司20%的股权份额。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将双方在公司登记中载明的出资比例作为划分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因此,阿洁请求分割云宇公司50%的股权份额,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工作人员说,因此法院判决,解除阿斌与阿洁的婚姻关系;云宇公司的股份由阿斌占80%,阿洁占20%。
小编结语: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更多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