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夫妻存款如何处理?
法院处理夫妻存款的范围,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人名下的财产,法院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
比如,女方诉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之母的名义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银行开户账号,因该诉求涉及第三人的权益,因此,法院不会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告之女方另案提起确认财产权之诉,但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女方的诉讼请求。
另外,法院处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对于一方请求法院调查取证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查询存款余额,除非当事人的申请明确要求法院打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如果从存取款明细账中可以清楚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额。
比如,男方申请调查女方上海银行某账号下的存取款情况,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该账号下的余额仅有一百多元,但在一个月前,女方有三次较大的现金支取行为,总额达到了十余万元。除非女方能举证证明这些钱用于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则,法院应当按十几万的数额而不是按一百余元的余额认定夫妻应分的份额。
网友咨询:离婚时,如何分割银行存款?
陈某主张双方有200万元左右银行存款,在邓某及其家人名下,并提交了某某林的存折及多张银行卡作为证据。陈某提供了户名为某某林的存折,主张该账户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陈某没有通过证据证明某某林与双方的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账户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陈某提供的多张邓某名下的银行卡,邓某均能提供相应的账户明细,显示上述账户没有大额资金流动,且在本案诉讼时已经不再使用或者基本没有余额。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分割的共同财产是以离婚时夫妻持有的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否则应以双方离婚时现有的财产进行分割。虽然邓某名下有过多个银行账户,相关账户明细反映这些账户均属于日常开支账户,离婚时上述账户已经没有可供分割的大额存款,陈某也没有证据证明邓某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故对陈某要求分割邓某名下银行存款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二、夫妻一起开的公司离婚怎么分?
关于离婚公司分割,在实践操作中,股权如何分割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转让。像上述装潢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分得该股份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的股东的话,可以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依据《公司法》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2、作价补偿。即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
3、拍卖分割。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此类拍卖依《公司法》第35条规定进行,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就拍卖的价款夫妻双方平均进行分割。
《公司法》第35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小编结语:法院处理夫妻离婚存款的分割,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第三人名下的财产,法院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更多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