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的收入
1.如何调查配偶一方的收人状况
离婚诉讼案件中,一方或双方的收人状况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及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重要因素。面临离婚,一般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就会存在很大的障碍,对于自己财产和收入状况,一般也不愿意透露。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彼此对于对方的收入状况较为了解,对于对方所在的单位也比较熟悉,这样,调查或掌握一方收入相对容易。但是,也有一些当亊人,由于在共同牛活期间,不在意一方的收人情况,或对经济没有过多的防备心理,可能对另一方的收入情况不太清楚,这样,就有必要在诉讼开庭前调查另一方的收入情况。
2.聘请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
一般情况下,律师凭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前往调查,较大的国营单位,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还是较为配合的,能够提供相关的工资收人信息。律师可以提前与欲调查单位的劳动工资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再凭律师证件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前往调查。
3.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
实践中,律师合法合理的取证要求夯时不能得到取证单位的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也缺乏有力的保障,律师取证难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因此,拟取证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在实行调查令的地区还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薪金收入情况,一般面对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被调查单位很少有不配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因此,持法院的调查令基本上可以查清当事人的收入情况,一般正规年位也不会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
二、是否所有的工资收人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可见,工资、薪金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工资薪金以及单位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买断工龄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能否分割买断工龄款的分割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丁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所列举的七项中没有列明,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此作出相关规定。从工龄买断款的性质来看,具有报酬性、补偿性、救济性和保障性,即对以往工作的酬劳,对离开用人单位损失的补偿,对今后工作与生活的救济。其性质和特征类似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用,因此应当按照特殊共同财产来处理。买断工龄款与人身关系并不密切,因为买断工龄款不是基于伤害、军人等人身关系密切部分产生的,而是基于工作产生的。它是基于单位对其之前工作以及今后生活来支付的。因此不应当简单作为个人财产。
该款的性质,可以借鉴军人转业费的规定,采取分段考虑其归属的方式进行认定。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其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其到该单位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曾有倾向性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实际上,“买断工龄”已经是一个历史概念。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基本案情】离婚时工资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季某与彭某于2008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且相恋,后来两人登记结婚。结婚后,彭某搬迁至季某的住所,同季某以及季某的父亲、女儿共同生活。季某是船员经常出海在外,夫妻之间交流较少,季某的女儿与彭某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11月,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来当庭撤诉。2015年1月,季某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要求与彭某离婚。庭审中,彭某同意离婚,但是彭某指出季某隐瞒了100万元的存款。法院调取了季某与彭某的存款账户,并且根据两位丙一船船长、大副以及船公司员工的说法,估价季某在2010年至2015年的工资收入应当为1094741元,彭某由于是事业单位的护士,工资收入较为稳定,所以彭某的工资收入认定为398432元。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中,季某与彭某都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所以法院判决季某与彭某离婚无可厚非。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季某与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季某与彭某作为共同生活不久的再婚夫妻,进行离婚诉讼期间,双方都没有指出夫妻之间有房产、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存在。但是季某与彭某都有工作,而且工作收入不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季某、彭某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有不菲的工资收入,但是在法院进行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间并没有指出,说明双方都隐瞒了自己的存款情况。季某收入较高,而且没有指出巨额收入的流向,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协商的原则进行分割,协商不成,法院可以进行判决,并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可以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进行分割。所以法院可以判决季某给予彭某经济补偿,补偿季某隐瞒的经济收入。
【相关知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分割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是按照劳动者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乘以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可见,在某种程度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一段工作时间内的经济补偿。那么经济补偿金应当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吗?
审判实践中的观点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针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特定事件而发生的,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多年来与之建立忠诚、稳定劳动关系的额外奖励,另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后为确保其能在相当时间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特别经济扶助。对劳动者来说,辞职补偿金是其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人为代价换来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于生存面临危机,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无疑对缓解劳动者失去工作后的生存风险具有极重要的作用。因此,经济补偿金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资、资金所得,它与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关系,而与婚姻关系存在与否不具有明显、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此,大多数情况下认定经济补偿金是个人财产,不能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小编结语: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更多离婚时工资如何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