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存款属于共同财产?
法院处理夫妻离婚存款的分割,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第三人名下的财产,法院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比如,女方诉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之母的名义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银行开户账号,因该诉求涉及第三人的权益,法院不会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告之女方另案提起确认财产权之诉,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处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一方请求法院调查取证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查询存款余额。但是,如果当事人申请明确要求法院查询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而且从存取款明细中确实可以清楚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额。比如,男方申请调查女方银行某账号下的存取款情况,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该账号卜的余额仅有一百多元,但在一个月前,女方有三次较大的现金支取行为,总额达到了十余万元。除非女方能举证证明这些钱用于正常的家庭开支,或者男方认定的正常支出,否则,法院应当按十几万的数额而不是按一百余元的余额认定夫妻应分的份额。
网友咨询:离婚时,如何分割银行存款?
陈某主张双方有200万元左右银行存款,在邓某及其家人名下,并提交了某某林的存折及多张银行卡作为证据。陈某提供了户名为某某林的存折,主张该账户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陈某没有通过证据证明某某林与双方的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账户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陈某提供的多张邓某名下的银行卡,邓某均能提供相应的账户明细,显示上述账户没有大额资金流动,且在本案诉讼时已经不再使用或者基本没有余额。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分割的共同财产是以离婚时夫妻持有的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否则应以双方离婚时现有的财产进行分割。虽然邓某名下有过多个银行账户,相关账户明细反映这些账户均属于日常开支账户,离婚时上述账户已经没有可供分割的大额存款,陈某也没有证据证明邓某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故对陈某要求分割邓某名下银行存款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二、银行存款怎么查询?
查询银行存款是指有权查询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被查对象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存人日期、期限、金额以及款项等情况进行查实取证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11个部门可以依法对个人在银行的存款迸行查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海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工商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公证机关。查询单位存款,可以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有权杳询单位存款的有12个部门,除了以上有权奄询个人储蓄存款的11个部门都有权查询单位存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因查处已正式立案的违法、违纪案件,也可以査询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查询,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
在婚姻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只有人民法院能够进行相应的调查。因此,当事人需要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申请人民法院到银行调查。作为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地查清配偶存款所属的银行,并在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的时候,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于人民法院展开调查。
从实践操作上看,只要能够确定当事人在某家银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当事人的存款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查明当事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还应当调查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款项的走向,以防止配偶在出现婚姻危机之时转移财产。
三、常见银行存款转移和隐匿的手段及应对
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比如,一方将平时积蓠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此种情况下,通过帐户查询能够确定存款的流向,进而主张权利。
一般而言,大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①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法院一般可以接受查询中请;②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洵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③既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声称已消耗完毕或大部分用完比如,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民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口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0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第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动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1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3下,每月还余有7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2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推测的结论,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伹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费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将夫妻共同存款存于他人名下,造成法院不能处理的尴尬局面
有些情况下,配偶一方将共同财产全部取出,存至其父母一方名卜或他人名下。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
离婚案件中,若委托人主张配偶将共同存款转入第三人名下后,因离婚案件中不能处理案外第三人的财产,那么实践中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我们以下用案例说明。
给我们对于此类以他人名义存款的案件在证据的把捤方面,提供了缜密的取证思路。不应想当然地认为,夫妻一方将存款存人第三人账户,离婚案件就一矩无法审理,要证明以他人名义的存款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取证:
第一,直接询问该名义存款人,是否在某某银行存款,存款金额是多少;
第二,该名义存款人是否知悉谁持有以他名义存款的存折或银行卡;
第三,申请法院调取该储蓄账户的存、取款凭条,鉴定该凭条上的签名是何人;
第四,查实该笔存款的來源情况;
第五,对方有以他人名义存款的习惯及事实,亦能印证对方再以其他人名义存款的可能。
配偶声称自己取出的银行钱款已“赠与”他人
小编结语: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声称,自己曾在银行的存款赠与了自己的父母、亲属用于购房,或用于支付亲属的医疗费用,以此来对抗配偶的分割主张。对此应注意,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出于道义或礼仪上的考虑,赠与他人一定的财物,虽然没有对方的认可,但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法律特征,赠与行为应属有效。但是,对于数额较大或非出于道德和礼仪上考虑的赠与行为,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就值得商榷。更多离婚时如何分割银行存款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