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离婚 > 离婚财产分割 > 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有哪些?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有哪些?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核心提示:夫妻之间凡事要以诚相待,相互取长补短。当婚姻走到了尽头,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那么,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有哪些?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更多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后财产共同,但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财产,结婚后依然属于个人。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有它的适用范围。

1、夫妻共同财产的肯定范围。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以下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定范围。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

1、婚后财产约定。离婚属于民事案件范畴,尊重意识自治,当事人的约定具有优先效力。当事人对婚后财产具有约定的,分割财产时,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办理。约定优先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合法有效。主要包括:(1)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2)约定已经生效,即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字或按捺手印;(3)约定不存在可以撤销的情形,即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形。

2、法律规定。在没有婚后财产约定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对半分割,照顾妇女和无过错方”。适用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的前提是,没有有效的婚后财产约定。

【基本案情】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王女士的丈夫李某是一家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人,他拥有这家公司60%的股权。双方结婚多年,李某的事业越来越大,夫妻双方的感情却越来越不好。最近,王某与妻子协商同意离婚,但在处理财产方面分歧很大。李某认为企业虽是婚后办的,但是自己和其他几位股东经过十几年拼搏做大做强的,与妻子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只同意均分现有的住房、车辆和存款,不同意分割公司股权。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虽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结婚这么多年,在家照看老小付出了很多,应该平分包括李某股权在内的全部夫妻财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依《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或以一方名义对外投资所形成的公司股权,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该股权转化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分割。根据最高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张女士可要求对王某目前在公司中600万元股权的收益进行分割。

配偶持有公司股权的分割,原则上应以双方和公司其他股东共同协商为主,协商不成时可经法院判决分割,判决一方持有股权并对另一方以评估折价方式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原为夫妻二人公司,可直接将公司股权判决分割归双方当事人所有,然后一方在不愿共同经营公司时,再按《公司法》规定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判决股权双方分割,非股东一方并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还要受《公司法》相关股权转让程序规定限制。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根据约定优先的原则,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有约定的,依约办理。如果没有约定,依法办理。依法分割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临界点是结婚登记之日,即结婚日之前形成的财产,各自名下的归个人所有结,不因为结婚而改变财产属性,不发生共有关系。如果夫妻双方有协议,将某一项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不禁止,约定有效。

2、婚后财产共同共有。结婚日之后形成的财产,无论是登记在个人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对于共有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离婚时,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如离婚时未分割或遗漏分割,离婚后可以重新请求分割。

3、跨界财产视情况而定。因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限是结婚登记之日,该种界定,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对于不动产而言,只要查看权利凭证的日期即可;对于动产,只要查看商品的购买日期即可。但是,该种分类简单却并不公平,尤其不能处理如下特殊情况:(1)有些房产购买在婚前,取得房产证在婚后;(2)另外,有些房产,虽是婚后取得,但系夫妻一方父母全额代付款项购买;(3)有些房产,一方婚前支付首付,但按揭款是婚后共同支付。此时,如果全凭房产凭证日期判断财产属性未免不公。这三种特殊情况,是新的社会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特殊规定:(1)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的,系一方个人财产;(2)婚后,一方父母代为全额付款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小孩名下的,房屋系该一方个人所有;(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婚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房屋价值,一方应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维权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夫妻共同财产,有些会登记在个人名下,有些会登记在双方名下。对于登记在自己名下或双方名下的财产,通常具有权益保障,对于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或掌控在另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特别容易引起纠纷,也特别需要维权。

1、作为原告在起诉时提出。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原告可以在起诉时详列待分割的财产,并提交相应财产凭据,以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对于那些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还应提交证据证明财产的共有属性,主要是财产的形成时间和形成原因。对于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了防止其转移,还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于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特征,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严格依据诉讼请求中提供的财产情况进行。

2、作为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如果原告遗漏将特定财产遗漏分割,有损自身权益,应当在答辩状中提出财产分割的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财产凭据以证明财产的存在,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原告没有提出分割的财产,往往是掌握在自己名下,不容易被对方发现的财产。这时,既需要一定的专业眼光,又需要一定的证据积累,才能成功维护自己的权益。

3、离婚后另行起诉。如果双方基于尽快离婚,或财产暂时搁置不议等原因先未进行财产分割,那么双方可以在离婚后另行起诉分割。如果离婚时,仅分割了部分财产,离婚后又发现新财产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如果新发现的财产系一方故意隐匿转移造成,另一方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少分财产。

小编结语:对企业家、公司、风险投资来说,都需要重视婚姻对公司、企业、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创业者要注重对各自的婚前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在界定婚前财产后要进行必要的公证或约定,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特别是在风险投资进入公司或者上市前,股东与配偶、公司、其他股东等签署相关协议,以保障公司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更多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      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