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证明材料。”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对价。当然,若一方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股权重新确认,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二、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网友咨询:离婚时如何处理合伙企业中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我与丈夫2000年结婚。婚后丈夫与他的两个朋友共同出资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我在家操持家务,时常也帮丈夫打理一些生意上的事情。2009年我们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我丈夫将其在合伙企业中所拥有股权的一半分给我。后我凭《离婚协议》、离婚证到我丈夫所在企业要求取得合伙人身份,但合伙企业中有部份合伙人不同意我丈夫将份额转让给我,也不同意将该部分财产退给我。请问我该怎么办才能拿到这笔财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王女士和其丈夫因为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以王女士丈夫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分一半给王女士,但王女士并不因此取得合伙人地位。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出资、经营、管理等方面都有本质区别。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法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正是由于合伙企业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退伙时的特别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王女士若要根据《离婚协议》取得合伙人的地位,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现有部分合伙人不同意,王女士无法取得合伙人地位。那王女士该怎么办才能取得这笔财产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应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的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王女士入伙的,则可以将王女士丈夫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然后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王女士入伙,也不购买王女士丈夫分给王女士的股权,王女士丈夫可以请求退伙,若其他合伙人同意王女士的丈夫退伙,则王女士可以就退还部分财产进行分割,若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王女士的丈夫将股权转让给王女士也不购买该股权,又不同意王女士的丈夫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的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王女士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王女士和其丈夫可以选择上述几方式和其他合伙人协商,来实现自己的财产权。若通过协商无法处理,则王女士可以以全体合伙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合伙人地位。
三、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小编结语: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更多离婚时如何处理企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