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几种情形
1、夫妻离婚时仅解除了婚姻关系,而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比如,离婚诉讼中,一方起诉只要求离婚,双方均未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
2、夫妻离婚时,一方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或双方分割共同财产时遗漏了部分财产。比如,离婚诉讼中,双方均未提出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主张,就属于遗漏了部分共同财产。
3、夫妻离婚诉讼中,因涉及第三人利益而未作处理的房屋等重大财产,在随后的确权诉讼中被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维持共同共有状态。比如,双方约定,对于一套两居室房屋继续维持共有状态,夫妻离婚后各使用一间卧室,其他部位共同使用。
5、夫妻离婚时,对于房屋等重大财产,当无法以折价补偿或变卖的方式分割时,法院判决只对使用权进行了处理。比如,双方仅有一处住房,任何一方分得房屋,均没有能力给付对方折价款,而且折价或变卖的方式均不能同时解决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这种情况下,法院有可能只对房屋使用权进行分割。
6、夫妻登记离婚时,如果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无效约定处置的财产视为没有分割,仍属于共同财产。比如,张某与索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分别所有一套两居室房屋中的一个卧室,因该约定违反了“一物一权”的物权基本原则而无效,此种情形下,该房屋仍为共同共有。
7、夫妻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仅对使用权作出处理,待该房屋取得所有权时,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仍属于共同共有。
8、夫妻离婚诉讼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通常只对提起诉讼或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等特定时间之前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对于该特定时间以后至离婚判决生效期间增加的财产则未作分割,该期间增加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没有明确分割但视为已经分割的财产
1、有些价值较小的财产,虽然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并未提到,但离婚后由谁持有,就属于谁的个人财产,不再属于共同财产了。比如,价值不大的桌椅板凳、锅碗瓢盆等日用品,无论是离婚协议,还是离婚的判决,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均不可能将其一一列明,所以对于这类价值不大的共同财产,只要在分割财产时双方都没有提出分割主张,在离婚后,均视为非持有一方放弃权利而成为另一方个人财产。
2、有些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提到的财产,如果根据离婚协议的全文能够理解为已经归一方所有了,则视为已经进行了分割。比如,双方在东城区、西城区各有一套价值接近的房屋,均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名下另有共同存款100万元,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东城区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40万元,孩子由男方自行抚养。尽管离婚协议中没有对西城区的房屋及另外60万元存款的归属做出约定,但从离婚协议的全文能够理解为:女方分得东城区的房屋和存款40万元,男方分得西城区的房屋和存款60万元(含子女抚养费)。有了这样的理解,离婚协议中没有提到的房屋和存款也就不再属于离婚时遗漏的没有分割的财产了。
三、对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1、协议保护
协商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确立的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首要原则就是双方协议。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分割时遗漏的财产、一方隐匿的财产、离婚后才取得产权的不动产、离婚判决生效前新增加的判决没有处理的财产等,如果有协商的可能,最好以协商的方式签订书面财产分割协议,在暂不具备分割条件时也可签订协议维持共有状态。比如,当一方发现对方在离婚时隐匿了房屋等重大财产时,就可与对方协商,法院对于被隐匿的财产的处理原则是隐匿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所以隐匿财产一方为了避免在法院分割财产时少分或不分,通常愿意做出让步并与对方达成协议。
2、诉讼保护
不是所有的纠纷都能私下达成协议,要想有效地对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权益保护,毫无疑问是到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夫妻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基础丧失,除双方约定维持共有状态不得分割外,任何一方均可在离婚后提出分割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因涉及第三人利益而经另案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遗漏的财产、一方隐匿的财产、离婚协议中无效的财产分割协议处置的财产、离婚后才取得产权的不动产、离婚判决生效前新增加的判决没有处理的财产等,均可以通过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来进行财产权益的保护。
3、分割保护
对于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权益保护,终极方法就是进行分割。已经离婚的双方对于某一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的,应该是要求确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对于与第三人有权属争议的财产,第一步是要求确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确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在排除第三人权益或明确双方权益后,最终还是要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权益保护。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中,并不是不可以提出要求确认某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请求,但如果原告仅要求确认某财产为共同所有,即便其明确表示不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在具备分割条件的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提出分割该财产的主张,或者被告提出该财产是其个人所有的答辩,则原告仅要求确认某财产为共同所有的主张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共有基础丧失,除极个别不具备分割条件的情形外,法院会优选考虑要求分割财产一方的主张。比如,屈某与米某离婚后,屈某起诉要求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套房屋属于其与米某共同所有。米某在诉讼中提出该房屋是其个人所有的答辩,并称即便是共同财产,也应当分割,但没有提出确认房屋归其个人所有或分割该房屋的反诉请求。法院最后只能判决驳回了屈某的诉讼请求。
小编结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双方都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只有在夫妻关系终止时,才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更多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